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107年度,221號
TPDV,107,消債補,221,201807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2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梁志剛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5年4 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 、津貼及補助)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 明、政府相關補助函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請一併提出其106年度之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聲請人所提出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記載自105年8月12日 至107年3月6日存取款明細,聲請人應說明是否仍有其餘金 融機構或郵局之存摺?若有,請提出自105年4月起迄今聲請 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 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 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若無其餘存摺,請 補提中國信託銀行存摺自105年4月16日至105年8月11日、10 7年3月7日迄今之全部存摺內頁。
三、聲請人應提出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 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四、聲請人應說明其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膳食、房屋租金、 行動電話費、水費、電費、瓦斯費、交通費、日常生活雜支



、醫療費)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 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 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 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開 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 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六、聲請人應說明其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並請詳 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 協商差距。
七、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 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聲請人應說明目前居住地為何?為何未居住於戶籍地址「臺 北市○○區○○路○段00號6樓之1」房屋內?是否居住於「 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5」房屋內?並說明 係與何人同住於該屋?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如無法分擔 ,亦請敘明原因理由。併請提出同住之人之最近一個月內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 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 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 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前2年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行 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 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 、案號、股別及執行名義。
十、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 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 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十一、聲請人是否領有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 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有補助 ?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十二、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聲 請人確認債權人及債權數額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 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十三、依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



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為「尚 豪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事業單位統編00000000)之經 理人,該公司目前仍營業中且未有停業或解散相關註記, 則:
㈠聲請人應說明其擔任尚豪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經理人之期 間為何,擔任該公司經理人時是否領有分紅或盈餘分配? ㈡並請聲請人提出上開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設立迄 今之年度營利事業稅報稅證明、資產負債表等,說明每月 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如無證明文件,仍 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㈢聲請人對於該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十四、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請說明每月交通費支 出數額何以高達1,000元?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五、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有每月支 出日常生活雜支2,000元,請說明每月日常生活雜支支出 數額何以高達2,000元?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十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1/1頁


參考資料
尚豪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