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234號
TPDV,107,建,234,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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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34號
原   告 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國基
 
 
被   告 瑪黑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晏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5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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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瑪黑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