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贍養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婚聲字,107年度,15號
TPDV,107,家婚聲,15,2018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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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賴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省吾間聲請給付贍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
二、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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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