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賴嘉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省吾間聲請給付贍養費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補正事項: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二、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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