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7年度,21號
TPDV,107,司聲繼,21,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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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繼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鄭藹麗
      鄭嘉德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林雪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二人與被繼承人鄭政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用
   畢歸還)。
(三)聲請人二人與被繼承人鄭政往來之書信或照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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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