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繼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鄭藹麗
鄭嘉德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林雪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
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
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二人與被繼承人鄭政間之親屬關係公證書正本(用
畢歸還)。
(三)聲請人二人與被繼承人鄭政往來之書信或照片。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