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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1139號
TPDV,107,司繼,1139,2018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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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139號
聲 請 人 鄭藹麗
      鄭嘉德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林雪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
  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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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