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1139號聲 請 人 鄭藹麗 鄭嘉德上 二 人代 理 人 林雪珠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繼承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 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 2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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