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400號
TPDV,107,司拍,400,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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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鄧恒志
相 對 人 徐佩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自民國 (下同)100年12月23日起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先後設定新臺幣(下同)1,408萬元、47萬元、202萬 元及108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債務清償期依照 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並經登記在案。又相對人自100 年12月2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共借款合計1,632萬元,約定分 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償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即清償 全部債務。詎相對人自107年4月8日起未依約攤還本息,依 上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尚積欠本金1,392萬877元及其約 定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 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 謄本及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7年7 月9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 額陳述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 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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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