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267號
TPDV,107,司拍,267,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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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施世宏
兼送達代收人
相 對 人 梁惠淑
關 係 人 梁晏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亦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7日起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 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萬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茲關係人於105年10月11日邀同 相對人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計200萬元,詎上開債務因 自107年2月1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債務應視為全部 到期,尚欠本金合計1,685,927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資 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並於107年5月 4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 意見,債務人迄未為陳述。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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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