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668號
TPDV,107,司促,10668,2018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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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周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柒佰貳拾陸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7年度司促字第10668號)
  (一)債務人高周欽於民國85年12月間與聲請人訂立信用卡
  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
  定條款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
  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9.71(
  日息萬分之5.4)計付之利息,併按銀行法第47條之1第二項
  修法規定至實施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及按
  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300元,延滯第二
  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400元,延滯第三個月(含)
  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500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
  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上限,自106
  年10月18日起至107年05月27日止。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
  臺幣﹝下同﹞70,726元(含本金65,467元、利息5,259元)及
  其中65,467元自民國107年05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二)相對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
  懇請 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聲請人權益
  。(三)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
  )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
  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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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