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秀夏律師(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王戊昌會計師(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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