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540號
TPDV,107,司促,10540,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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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5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秀夏律師(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王戊昌會計師(即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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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