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458號
TPDV,107,司促,10458,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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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文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世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參萬捌仟貳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參仟捌佰零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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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林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鎰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