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0438號
TPDV,107,司促,10438,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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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伏谷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曉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素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柒佰壹拾捌萬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本金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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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