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沈澗秋即檸檬樹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檸檬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沈澗秋為檸檬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檸檬樹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檸檬樹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經 本院以107年度司司字第5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核備在案,並 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沈澗秋之同 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沈澗秋為該公司之簿冊 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檸檬樹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簿冊保存人就任同意書為證。
三、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5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 卷宗審認結果,核無不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指定沈 澗秋為檸檬樹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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