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再審原告 王瑞琨
王瑞文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耕讀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管理費等
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499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之裁判費。查再審原告主張廢棄上開確定
判決之再審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零陸佰叁拾貳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
再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