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字第10號
原 告 呂尚餘
朱百炫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被 告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被 告 何燿廷
被 告 袁國章
宬實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袁凡瓔
被 告 宸博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建龍
被 告 沛智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裕智律師
被 告 吳敏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事件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
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本院105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違反銀 行法等事件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前開刑 事案件業已終結,此有判決乙件可稽。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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