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2070號
TPDV,106,訴,2070,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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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70號
原   告 施維政
 
 
被   告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律師
複代理人  吳旻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 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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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