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6年度,75號
TPDV,106,家聲抗,75,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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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抗字第75號
抗 告 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法定代理人 許立民
代 理 人 何佳玲
上列抗告人因沈麗輝受監護宣告事件,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
本院105年度輔宣字第54號民事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沈麗輝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 107年5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 ,本院裁定本案程序終結。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周玉琦
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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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