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06年度,14號
TPDV,106,司執消債清,14,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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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智妃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馨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陳志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黃子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宋家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林智妃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 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 書一份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財產有坐落於新北市○ ○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皆為276420 分之9560;2212、2213、2216、2217、2266、2267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皆為218960分之13285;及大將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20股、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3股、三星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6股、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176股、華科(證券代號3179,據債務人陳報已下市),價 值合計約新台幣(下同)1萬4135元;另有合作金庫銀行等 現金存款共324元。上開清算財團財產中之存款僅324元,無 分配實益;土地部分,債務人所有者僅係持分,且經查多為 計畫道路、現有巷道、既成巷路,其上尚分設有抵押權,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執字第80743號執行拍賣,因 部分地號拍賣無實益,部分地號無人應買而程序終結,堪認 無變價可能,經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僅債權人國泰世華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比率19.58%)、新光行銷股份有限 公司(債權比率2.56%)同意續為變價程序,同意之債權人人 數及債權比率皆未過半,而有排除於清算財團之必要;股票 部分,價值合計1萬4135元,經債務人同意提出等值現款, 本院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 配表並經本院公告在案,茲現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 公告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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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