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5年度,25號
TPDV,105,重家訴,25,2018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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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
原   告 陳宋潔
訴訟代理人 郭憲文律師
被   告 陳宋元傑
      陳宋玗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關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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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