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1221號
TPDV,104,重訴,1221,2018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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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221號
原   告 蔡基仰
訴訟代理人 鄭光婷律師
      林鳳秋律師
被   告 李素津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冠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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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