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合夥利益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098號
TPDV,103,訴,3098,201807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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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仲豪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正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68 萬532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 萬59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幸怡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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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