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64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群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1007
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群立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被告意見 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彭康凡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