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7年度,1248號
TPDM,107,審易,1248,2018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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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2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育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廖育庭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周泰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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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