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292號
TPDM,107,單禁沒,292,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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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奉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7 年度執聲字第1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壹柒公克,含不可析離之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奉課涉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 年度偵 字第12056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07 年6 月15日 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惟扣案之被告所持有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 袋(驗餘淨重0.4517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自應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 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再甲基安非他命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ll條第2 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三、經查,被告林奉課因持有第二級毒品,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以106 年度偵字第12056 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 間為1 年,於107 年6 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 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毒偵 字第993 號卷、106 年度偵字第12056 號案卷無訛,是上揭 事實,洵堪認定。另扣案之白色結晶1 袋(驗餘淨重0.4517 公克),經鑑定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6 年3 月16日航藥鑑字第 0000000 號毒品鑑定書1 紙附卷可憑,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無誤 。是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又直接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白色結晶之包裝袋1 只,因 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 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當應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 之;另前揭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刑事刑三庭 法 官 蔡鎮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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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