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秘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921號
TPDM,106,審易,2921,2018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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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9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宏華
 
 
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鄭鈺潔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2239號),就起訴書所示除附表一編號1、13、15、附表二編號
6、附表三編號2、4、5以外之起訴事實,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除附表一編號1、13、15 、附表二編號6、附表三編號2、4、5以外之起訴事實)。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林○瑞、潘○婷、徐○珊、張○華張○芳、莊 ○萱、洪○芳、林○妤蔡○萍、洪○倢、王○慧、歐陽○ 雲、張○娟陳○妤陳○帆、許○雯、陳○嫺、張○婷李○璇陳○瑛廖○怡、黃○絲、陳○瑩(以上告訴人年 籍資料均詳卷)告訴被告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 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林○瑞、潘○婷、徐○珊、張○華張○芳 、莊○萱、洪○芳、林○妤蔡○萍、洪○倢、王○慧、歐 陽○雲、張○娟陳○妤陳○帆、許○雯、陳○嫺、張○ 婷、李○璇陳○瑛廖○怡、黃○絲、陳○瑩具狀撤回告 訴,依照首開說明,就上開告訴人之撤回告訴,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到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啟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2239號
被 告 梁宏華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劉韋廷律師
施瑋婷律師
邱靖芳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宏華原係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下簡稱北醫)之外科主 治醫師,基於無故以錄影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 民國104年10月8日上午,在北醫健檢中心,利用為附表一所 示之16人施做乳房超音波檢查之機會,在乳房超音波檢查室 內,開啟所預先放置好錄影位置之錄影音筆,以錄影之方式 ,竊錄屬身體隱私部位如附表一所示16人(姓名詳卷)之乳 房及與之非公開對話內容;又於同日夜間,在北醫乳房外科 門診室內,利用為如附表二所示之8人看診檢查乳房時,以 上開同一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二所示8人(姓名詳卷)之 乳房及與之非公開對話內容;復於翌(9)日下午,在北醫 乳房外科門診室內,利用為如附表三所示之6人看診檢查乳 房時,以上開同一方式,分別竊錄如附表三所示6人(姓名 詳卷)之乳房及與之非公開對話內容。
二、案經附表一、二、三所示之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 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宏華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 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告訴人指訴明確並證述屬實,亦經 證人即北醫護理長陳錦珠及及護士楊淇雯2人證述無誤,復 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扣押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信義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被告使用錄影音筆所竊錄內容之 複製影音光碟6張及竊錄內容之擷圖翻拍照片等在卷可佐, 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先後30次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 秘密罪嫌。被告上開犯行間之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



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陳弘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宛序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附表一:
┌──────┬──────┬──────┬──────┐
│ 1.林o欣 │ 2.林o瑞 │ 3.潘o婷 │ 4.徐o珊 │
├──────┼──────┼──────┼──────┤
│ 5.張o華 │ 6.張o芳 │ 7.莊o萱 │ 8.洪o芳 │
├──────┼──────┼──────┼──────┤
│ 9.林o妤 │10.蔡o萍 │11.洪o倢 │12.王o慧 │
├──────┼──────┼──────┼──────┤
│13.張o婷 │14.歐陽o雲 │15.萬o珮 │16.張o娟 │
└──────┴──────┴──────┴──────┘
附表二:
┌──────┬──────┬──────┬──────┐
│ 1.陳o妤 │ 2.陳o帆 │ 3.許o雯 │ 4.陳o嫺 │
├──────┼──────┼──────┼──────┤
│ 5.張o婷 │ 6.湯o恬 │ 7.李o璇 │ 8.陳o瑛 │
└──────┴──────┴──────┴──────┘
附表三:
┌──────┬──────┬──────┬──────┐
│ 1.廖o怡 │ 2.廖o恬 │ 3.黃o絲 │ 4.劉o欣 │
├──────┼──────┼──────┼──────┤
│ 5.朱o君 │ 6.陳o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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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