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盛行健(已歿)
輔 佐 人 方秀敏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中
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105 年度簡字第2251號第一審刑事簡
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984 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84 號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 及第二章之規定;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 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 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 條、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 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所列之法院 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 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亦有明文 。是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 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 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三、經查,原審以被告盛行健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3 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 150萬元,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本院。 惟被告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依通常 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
知。
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106 年度偵字第15721 號、10 7 年度偵字第4803號背信案件移請併辦之事實(如附件二、 三),與本件係屬裁判上一罪,因而將該案件移送本院併案 審理。惟被告前開經起訴之犯行,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判 決公訴不受理,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 ,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宋雲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984號
被 告 蔡聲國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8
盛行健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4樓
陳伯欣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孫小萍律師
被 告 藍禮華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3樓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被 告 劉乃文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聲國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原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嗣於民國91年 11月、21日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1月21日台 財證一字第0910162524號函核准撤銷公開發行,下稱國華人 壽公司)證券投資部及國外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盛行健為 國華人壽公司國外投資部協理,陳伯欣為國華人壽國外投資 部高級研究員,藍禮華為國華人壽國外投資部經理,劉乃文 為國華人壽國外投資部副理,渠等均係為國華人壽公司從事 業務之人,蔡聲國就證券投資業務,並與國華人壽公司董事 長翁一銘(已歿)同屬商業負責人,蔡聲國等5人竟與翁一 銘共同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於 92年7月至93年3月間,分別代表國華人壽公司透過新加坡商 德國商業銀行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Commerzbank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下稱德銀資產管理公司)之 投資建議,購入德意志銀行所發行及高盛集團所保證之結構 型債券,而為如下之犯行:(有關資金流出是否有人涉及犯 罪,另簽分偵辦)
(一)於92年7月21日,由盛行健及陳伯欣代表國華人壽公司與 德銀資產管理公司簽署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下 單購入券號XZ0000000000號、面額3億1600萬美元債券( 卷內編號A)。蔡聲國、盛行健、陳伯欣明知券號 XZ0000000000號債券實際發行價格及國華人壽公司取得該 債券成本僅為1億1982萬2145.05美元,並未將前於92年7 月3、9日處分2筆美商高盛銀行香港分行債券(編號 US912828AAP56、XZ0000000000,面額分為6000萬美元、2 億美元)後之存款2億8042萬1491美元全數轉做購買德銀 券號XZ0000000000號債券,竟先於92年7月21、22日,在 國華人壽公司內指示國外投資部職員彭國雅、李俊維製作
支出新臺幣96億5350萬9828元(即2億8042萬1491美元, 匯率1:34.425)、22億4807萬8749元(即6527萬.225 美 元,匯率1:34.44)用以作為購買國外投資金融債-德銀 此不實事項之轉帳支出、收入傳票,再於92年7月31日, 在國華人壽公司內,指示不知情之國華人壽公司國外投資 部職員蘇素蘭於製作92年7月份之「國華人壽國外投資信 託基金收益或費用明細表」時,填載「德銀-(金融債券) 帳列期末美元金額3億1569萬6716美元」,即券號 XZ0000000000號債券購買成本為3億1569萬6716美元(嗣 於92年10月間因德銀退還折價金額82萬2145美元,折合為 新臺幣2793萬2376元,購買成本改列為3億1487萬4571美 元),與「註(2)自台灣匯入德銀6527萬5225美元(NT22億 4807萬8749元),及7/21自高盛匯入2億8042萬1491美元( NT96億5350萬9828元)增加自行投資部位」等不實事項, 復於92年8月至93年1月期間每月份之「國華人壽國外投資 信託基金收益或費用明細表」中,均仍填載此不實事項, 上開傳票、明細表均經逐級送予陳伯欣、盛行健、蔡聲國 、翁一銘等人核閱並用印,以完成會計帳目及明細表之製 作,並列入會計帳冊中,虛增國華人壽取得上開債券成本 達1億9499萬2425.95美元(匯率1:34.425,折合新臺幣 為67億1261萬4263元),致國華人壽92年度財務報告中有 價證券明細表(二)之取得成本產生不正確之結果,而足 生損害國華人壽公司會計帳務處理之正確性。
(二)93年1月15日至93年3月30日期間,由盛行健、藍禮華及劉 乃文代表國華人壽與德銀資產管理公司簽署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將國華人壽前揭券號XZ0000000000號、面額3億1600萬美元債券出售後,另外自國內臺幣 帳戶匯出5500萬美元,再行購入券號XZ0000000000(FF05 ,沿用原債券券號,卷內編號C)、XZ0000000000(FF04 ,卷內編號B)、XZ0000000000(FF08,卷內編號D)、 XZ0000000000(FF09,卷內編號E)、XZ0000000000( FF06,卷內編號F)、XZ0000000000(FF07,卷內編號G) 、XZ0000000000(FF10,卷內編號H)、XZ0000000000( FF11,卷內編號I)、XZ0000000000(FF12,、卷內編號 J)、XZ0000000000(FF13,卷內編號K)、XZ0000000000 (FF14,卷內編號L)號債券11筆。詎蔡聲國、盛行健、 藍禮華、劉乃文等人明知券號XZ0000000000(FF06及F07 ,卷內編號F、G)、XZ0000000000(FF12,卷內編號J) 、XZ0000000000(FF13,卷內編號K)、XZ0000000000( FF14,卷內編號L)號債券實際發行價格分別僅係4500萬 美元、1800萬美元、1800萬美元及3000萬美元。竟指示不
知情之國華人壽國外投資部三等專員蘇素蘭,於92年3月 底至4月上旬之某時日,製作93年3月31日國華人壽國外投 資信託基金收益或費用明細表時,記載券號XZ0000000000 (FF06及F07)、XZ0000000000(FF12)、XZ0000000000 (FF13)、XZ0000000000(FF14)號債券購買成本為7352 萬6865美元、3000萬美元、2941萬746美元及4901萬7910 美元之不實事項(上開債券之原始號碼、國華人壽編號、 購買日期、債券面額、實際發行價格、虛偽之帳列成本詳 如附表所示),經逐級送予劉乃文、藍禮華、蔡聲國、翁 一銘等人核閱並用印,以完成會計帳目及明細表之製作, 並列入會計帳冊中,虛增國華人壽取得上開債券成本達 7095萬5521美元,致國華人壽93年度財務報告中有價證券 明細表(二)之取得成本產生不正確之結果,而足生損害 國華人壽公司會計帳務處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會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人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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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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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告蔡聲國之供述及│1.92、93年間擔任國華人壽投資部副總,國外投資│
│ │證述 │ 部門主管要向渠報告,國外投資主管是被告盛行│
│ │ │ 健,副理被告藍禮華是被告盛行健的下屬。 │
│ │ │2.被告盛行健負責與國外券商聯繫,有簽報程序,│
│ │ │ 金額較高須到董事長翁一銘,被告藍禮華接盛行│
│ │ │ 健的工作,被告陳柏欣是襄理,應該直接向被告│
│ │ │ 藍禮華或盛行健報告。國外金融商品由被告盛行│
│ │ │ 健直接簽辦上來,被告盛行健會向渠說明,有些│
│ │ │ 案件由被告盛行健直接向翁一銘報告。 │
│ │ │3.總經理郭井田表示投資商品他不懂,所以不簽,│
│ │ │ 正常流程由被告盛行健簽給渠,渠給總經理郭井│
│ │ │ 田看,之後再給翁一銘看,被告盛行健離職後由│
│ │ │ 被告藍禮華去辦。與國外券商簽約會會過渠,簽│
│ │ │ 約付款程序上會經過渠,請款傳票必須經過渠,│
│ │ │ 印象中有一些程序上必須經過渠蓋章,簽約前會│
│ │ │ 先會法務部門,也會會過渠。 │
│ │ │4.92年7月21日高盛2億8千萬美元轉帳收入傳票、 │
│ │ │ 德銀2億8000萬美元轉帳支出傳票是渠擔任證券 │
│ │ │ 投資部經理時的印章,因為要購買國外金融商品│
│ │ │ ,才會在傳票上蓋章,這些轉帳傳票後面程序上│
│ │ │ 要附之前簽辦的簽呈及契約,這樣轉帳支出傳票│
│ │ │ 做完後才能付款,因為還要會財務部門的關係。│
│ │ │5.每月要送給董事長看國外投資信託或資金收益或│
│ │ │ 費用明細表,(以93年1月31日明細表為例)該 │
│ │ │ 報表由蘇素蘭製作,程序上要跑到渠這須經過科│
│ │ │ 長周詩凱、副理被告劉乃文、藍禮華、協理盛行│
│ │ │ 健,再來才是渠,渠看完後再往總經理跟董事長│
│ │ │ 送,報表通常是單張,也會附上德銀等機構的對│
│ │ │ 帳單,渠看的時候會核對報表金額跟對帳金額。│
│ │ │6.被告盛行健、陳伯欣、藍禮華、劉乃文在2份德 │
│ │ │ 銀資產合約上簽名前,會口頭向渠報告債券收益│
│ │ │ 率及期間。主要建議者是被告盛行健,被告盛行│
│ │ │ 健會與渠討論,伊較關心收益率,最後需翁一銘│
│ │ │ 同意。被告盛行健會口頭上跟渠討論,渠比較關│
│ │ │ 心收益率,渠希望收益率高一點,因為高收益產│
│ │ │ 品去國外找才有,早期保單利率平均要6%以上,│
│ │ │ 所以要找比較高收益的產品來綜合,被告盛行健│
│ │ │ 沒有跟渠解釋很清楚產品性質,渠聽到報酬率高│
│ │ │ 就跟被告盛行健說直接向董事長報告。佐證被告│
│ │ │ 蔡聲國就國華人壽公司所購買之債券成本知之甚│
│ │ │ 詳,方可計算盈虧,計算投資收益率。 │
│ │ │7.渠有被授權與國外投資公司簽署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簽呈後附該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例如卷內編號C之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Detailed Terms為渠簽│
│ │ │ 名。 │
│ │ │8.XZ0000000000號(即券A)之購買者為被告盛行 │
│ │ │ 健、陳伯欣,有關高盛債券處分後之價款係被告│
│ │ │ 盛行健、陳伯欣較清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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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被告盛行健之供述及│1.92、93年間擔任擔任國華人壽公司海外投資部協│
│ │證述 │ 理,93年5月1日離職前負責海外投資,投資總金│
│ │ │ 額由翁一銘決定,渠負責跟投信的人接洽,投信│
│ │ │ 公司會來國華人壽公司拜訪提出投資計畫,由委│
│ │ │ 外管理科被告陳伯欣簽辦,交給渠後再給被告蔡│
│ │ │ 聲國,最後給翁一銘覆核,渠不知道郭井田有無│
│ │ │ 看過,翁一銘批准後要跟銀行開一個國華人壽公│
│ │ │ 司帳戶,確定金額後簽約經央行外匯局同意才匯│
│ │ │ 款,簽呈有附投資商品說明書。 │
│ │ │2.渠會向被告蔡聲國、翁一銘報告商品內容、投報│
│ │ │ 率、風險、期間、金額。國華人壽公司開戶時會│
│ │ │ 提出3位主管名單,付款時匯款書必須任2位主管│
│ │ │ 簽名。德銀係渠接洽,來作簡報,90、91年開始│
│ │ │ 與德銀投資購買金融商品,德銀的人也有與副總│
│ │ │ 被告蔡聲國、董事長翁一銘接洽,但主要討論商│
│ │ │ 品內容是渠,跟德銀主要都是購買利率範圍(發│
│ │ │ 行人)可贖回結構債券(Range Accruednote) │
│ │ │ ,期間曾換券,因發行人(未必為德銀)贖回,│
│ │ │ 原投資額變成現金在保管銀行(德銀)內,即再│
│ │ │ 找金融商品投資,另外找投資標的需另外上簽呈│
│ │ │ 。高盛是翁一銘叫渠去開保管戶,開戶後高盛帳│
│ │ │ 戶授權哪3位經理人簽名渠不知道,翁一銘只叫 │
│ │ │ 渠幫忙處理開戶,渠開戶時只將基本資料交給翁│
│ │ │ 一銘,還有完成,翁一銘說他自行處理。 │
│ │ │3.德銀每月會寄對帳單由被告陳伯欣收,會給渠看│
│ │ │ ,每月各家外商提供的對帳單,渠這科要作報表│
│ │ │ ,列出所有海外投資明細,之前由被告陳伯欣做│
│ │ │ ,後來由蘇素蘭做,製作上開明細表是基於保管│
│ │ │ 銀行寄來的資料,被告陳伯欣做完報表後要先給│
│ │ │ 渠看,再給被告蔡聲國看,最後一定會給翁一銘│
│ │ │ 看,中間會給哪些看渠不知道,渠沒有印象要不│
│ │ │ 要給財務部看。印象中會簽報簽呈註明本月績效│
│ │ │ 。93年1月31日國外投資信託資金收益或費用明 │
│ │ │ 細表之協理欄位是渠蓋章,Daniel Oung為翁一 │
│ │ │ 銘。蘇素蘭怎麼接手被告陳伯欣工作渠不清楚,│
│ │ │ 被告陳伯欣會指示她怎麼做事。 │
│ │ │4.德銀資料第3冊第1、2頁有渠簽名,這是Term, │
│ │ │ 是德銀結構債券的說明內容,說明投資標的,渠│
│ │ │ 跟被告陳伯欣簽名的用印是渠等已經跟德銀談妥│
│ │ │ 商品內容,要當成簽呈附件送上去,每個不同的│
│ │ │ 商品都要簽一個Agreement,渠跟被告蔡聲國, │
│ │ │ 後來被告藍禮華跟被告劉乃文也加進來成為有權│
│ │ │ 可以簽署的人,因為被告陳伯欣離職。 │
│ │ │5.93年2、3月有一次翁一銘找渠跟被告藍禮華簽 │
│ │ │ Agreement,被告劉乃文當時已經先簽。渠在離 │
│ │ │ 職前即上簽呈要離職,所以被告藍禮華才會來,│
│ │ │ 被告藍禮華轉告翁一銘說渠93年2、3月就不再是│
│ │ │ 有權簽署人。該投資商品內容是30年到期保本配│
│ │ │ 息債券,德銀資料第3冊19、20頁是詳細介紹, │
│ │ │ 17、18頁是表面名稱,這4張是同一個標的。 │
│ │ │6.換金融商品的過程中,資金調度由翁一銘決定,│
│ │ │ 獲利了結後投資標的選定要向翁一銘報告,哪個│
│ │ │ 帳戶錢不夠也需要翁一銘用公司印,沒有公司印│
│ │ │ 不可能做交易。與德銀購買金融商品時,每一次│
│ │ │ 都會上簽呈,由被告陳伯欣、劉乃文負責上簽呈│
│ │ │ 先由外商銀行與渠等討論,決定標的即上簽呈給│
│ │ │ 董事長決定匯款,簽呈上會附上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簽呈流程完成後,不會│
│ │ │ 再簽正式之契約書,會計部門係依據外商銀行寄│
│ │ │ 來之憑證入帳,投資部門每月都會製作「國華人│
│ │ │ 壽國外投資信託基金收益或費用明細表」,亦會│
│ │ │ 交給會計部門入帳。 │
│ │ │7.渠對外投資案風險評估看發行銀行信譽、信用平│
│ │ │ 等機構、發行債券的評等、商品獲利情形,只要│
│ │ │ 利率在固定範圍內,每天都還有利息,另外也要│
│ │ │ 從利率走勢作評估。風險評估主要是渠等部門內│
│ │ │ 部做的,在被告藍禮華還沒來之前,是渠跟被告│
│ │ │ 陳伯欣一起評估,向被告蔡聲國及翁一銘報告,│
│ │ │ 被告藍禮華來之後他也有參與風險評估,德銀也│
│ │ │ 有向他說明商品,德銀也有向被告劉乃文說明商│
│ │ │ 品,渠有看過一次德銀跟被告劉乃文及被告藍禮│
│ │ │ 華說明,就是渠剛才說翁一銘叫渠簽Agreement │
│ │ │ 那次,德銀的人也在場,德銀來報告時,渠要讓│
│ │ │ 被告藍禮華熟悉業務,所以都會讓被告藍禮華一│
│ │ │ 起跟德銀的人討論,海外投資商品渠沒有跟郭井│
│ │ │ 田報告,他不管這個事。渠任投資部門主管,與│
│ │ │ 德銀換券購買金融商品,被告陳伯欣在的時候都│
│ │ │ 會上簽呈,被告陳伯欣離開後,由被告劉乃文負│
│ │ │ 責簽呈。德銀每月對帳單係寄給被告陳伯欣與藍│
│ │ │ 禮華,渠有看過一部分 │
│ │ │8.卷內編號A、C、K、J、L、H等德銀債券之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Detailed Terms均為渠│
│ │ │ 簽名,渠等向德銀購買券號XZ0000000000、面額│
│ │ │ 3億1600萬美元之債券購買成本為1億1982萬 │
│ │ │ 2145.05美元。內部程序一定要有傳票。92年7月│
│ │ │ 31日之國外投資費用明細表渠有蓋章,渠知道他│
│ │ │ 們沒有以成本做表,是以3億1600萬美元做表。 │
│ │ │ 該債券的購買是翁一銘說現在有一筆8000多萬美│
│ │ │ 元要渠等投資,渠等就選擇一個標的。投資判斷│
│ │ │ 跟分析要跟翁一銘及副總被告蔡聲國報告,報告│
│ │ │ 內容是投資時間長短、收益狀況、是否保本。 │
│ │ │9.券號XZ0000000000原債券拆成10幾張小面額債券│
│ │ │ ,所有面額加總金額遠超過原來購買的金額,未│
│ │ │ 以實際成本入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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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被告陳伯欣之供述及│1.渠負責海外投資研究,選擇投資商品,通常券商│
│ │證述 │ 提出報告,渠與被告盛行健討論是否可投資,較│
│ │ │ 重要之投資,被告蔡聲國亦會參與,若可行,被│
│ │ │ 告盛行健會先告知投資金額,由渠上簽呈,再經│
│ │ │ 被告盛行健、蔡聲國及董事長翁一銘核可後下單│
│ │ │ ,並會辦財務部匯款予券商。 │
│ │ │2.券號XZ0000000000號、面額3億1,600萬美元債券│
│ │ │ 之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係渠之簽名,該 │
│ │ │ 份文件簽完後,會附在簽呈,再送給被告盛行健│
│ │ │ 、蔡聲國、翁一銘,翁一銘同意後下單,上簽呈│
│ │ │ 前被告盛行健會直接向董事長報告,被告蔡聲國│
│ │ │ 會覆核,有時會表示意見。 │
│ │ │3.投資部門每月由蘇素蘭製作「國華人壽國外投資│
│ │ │ 信託基金收益或費用明細表」,明細表係依照保│
│ │ │ 管銀行提供之資料製作,製作完成後,要經渠、│
│ │ │ 被告盛行健、蔡聲國及董事長翁一銘覆核。 │
│ │ │4.簽呈流程完成後,不會再簽正式契約書,每個月│
│ │ │ 保管銀行會寄對帳單,蘇素蘭根據保管銀行對帳│
│ │ │ 單製作「國華人壽國外投資信託基金收益或費用│
│ │ │ 明細表」並附在該明細表後面,再入帳。 │
│ │ │5.渠不清楚高盛債券處分之情形,渠印象中被告盛│
│ │ │ 行健表示翁一銘交代要買一張公債,幾個月後有│
│ │ │ 賺錢,翁一銘指示要處分,不清楚處分後之資金│
│ │ │ 用途 │
│ │ │6.券號XZ0000000000號、面額3億1,600萬美元債券│
│ │ │ 之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係渠簽名,實際 │
│ │ │ 購買價格為1億1,982萬2,145.05美元,渠有於國│
│ │ │ 華人壽公司92年7月31日國外投資信託資金收益 │
│ │ │ 或費用明細表上蓋章,該明細表係以保管銀行月│
│ │ │ 報表入帳。渠於明細表上蓋完章後呈給被告盛行│
│ │ │ 健,該表係往左邊欄位呈上去,國外投資部門主│
│ │ │ 管主要是盛行健,上去是被告蔡聲國。購買該張│
│ │ │ 債券的資金來源按投資流程會上簽呈,逐級從渠│
│ │ │ 、被告盛行健、副總蔡聲國,最後翁一銘批上去│
│ │ │ ,最後請財務部匯款去交割。當時被告盛行健有│
│ │ │ 談好說要買這張債券,才跟渠說要簽名。 │
│ │ │7.國華人壽公司92年7月21日轉帳收入傳票及轉帳 │
│ │ │ 支出傳票係財務部之收支傳票,財務部是以簽呈│
│ │ │ 上的金額匯款做交割。 │
│ │ │8.高盛部分,渠印象中渠很少買公債,被告盛行健│
│ │ │ 說翁一銘交代要買1張公債就去作交易,隔一陣 │
│ │ │ 子約幾個月有賺錢,被告盛行健說翁一銘指示說│
│ │ │ 要賣掉,照流程應該是渠這裡去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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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告藍禮華之供述及│1.93年擔任國華人壽電子商務經理兼國外投資部經│
│ │證述 │ 理,負責海外投資建議、下單及向央行申請核准│
│ │ │ 函。 │
│ │ │2.每月會製作報表,由蘇素蘭製作,記載保管銀行│
│ │ │ 對標的之淨值、利息、收益,保管銀行對帳單一│
│ │ │ 部分由周詩凱負責,一部分由德銀直接寄給渠(│
│ │ │ 93年5月後),93年5月前,投資標的由翁一銘、│
│ │ │ 被告蔡聲國、盛行健、陳伯欣負責選擇,一般是│
│ │ │ 券商提議。海外投資由被告盛行健一人掌控,再│
│ │ │ 指示下屬簽辦 │
│ │ │3.渠是於93年2月下旬授權簽署交易,被告盛行健 │
│ │ │ 93年時是國內投資部協理兼國外投資部。 │
│ │ │4.93年2月下旬某日,翁一銘打電話告知渠要簽署 │
│ │ │ 文件,渠打給劉乃文表示有文件要簽名下單,渠│
│ │ │ 等在一樓簽了德銀保本結構債文件,渠有要求被│
│ │ │ 告盛行健亦要簽名,但有1份文件他沒有簽,簽 │
│ │ │ 完後交給德銀派來的人。 │
│ │ │5.渠覆核收益或費用明細表時會核對保管銀行月結│
│ │ │ 表與明細表是否符合。 │
│ │ │6.渠係於93年3月底才參加投資決策會議,渠不清 │
│ │ │ 楚海外投資如何上簽呈,93年4月之後,通常是 │
│ │ │ 投資決策後,決定投資標的後再上簽呈。 │
│ │ │7.卷內編號F、G、I、K、J、L、H(包含券號 │
│ │ │ XZ0000000000(FF06及F07)、XZ000000000 0 │
│ │ │ (FF12)、XZ0000000000(FF13)、XS0000000 │
│ │ │ 83(FF14)號)等德銀債券之Fund │
│ │ │ ManagementAgreement、Detailed Terms均為渠 │
│ │ │ 簽名,簽呈後附該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 │
│ │ │ ,簽呈流程完成後,不會再簽正式契約書。 │
│ │ │8.董事長翁一銘或被告盛行健告知渠,因券號 │
│ │ │ XZ0000000000號原債券沒有流通性,無法估算市│
│ │ │ 價,該債券期間為30年,一直無法有市價計算績│
│ │ │ 效,故翁一銘要將該債券裂解成多張小金額債券│
│ │ │ ,總金額不會改變。 │
│ │ │9.93年2月下旬,董事長翁一銘交付文件即5份金融│
│ │ │ 保本結構商品之交易單給渠,表示要將面額3億 │
│ │ │ 1,600萬美元原德銀債券進行換券拆單,要渠將 │
│ │ │ 交予被告盛行健處理,因該時渠已是交易授權人│
│ │ │ ,渠見5張金融保本結構債券面額總計僅1.5億美│
│ │ │ 元,非3.16億美元,故詢問被告盛行健,被告盛│
│ │ │ 行健表示係將原債券裂解,一部份保留為避險基│
│ │ │ 金,總計金額仍為3.16億美元,因該筆交易係由│
│ │ │ 翁一銘直接指示,且被告盛行健看完文件後沒有│
│ │ │ 猶豫即直接簽名,渠才簽名,之後再將文件交付│
│ │ │ 副理被告劉乃文進行簽名及後續下單交易作業。│
│ │ │ 93年4月1日前國外投資事宜,仍係被告盛行健處│
│ │ │ 理,被告盛行健係渠長官。2月份拆成小單的事 │
│ │ │ 情確實是被告盛行健跟渠說的。翁一銘拿給渠的│
│ │ │ 文件就是渠簽名的那些德銀債券的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Detailed Terms │
│ │ │10.93年2月26日、93年2月27日轉帳支出傳票及轉 │
│ │ │ 帳收入傳票是渠的章,是財務部要關帳時會給 │
│ │ │ 渠,傳票簽核流程是財務部做好交給蘇素蘭, │
│ │ │ 蘇素蘭會往上蓋章。 │
│ │ │11.渠係於92年9月25日兼任國外投資部經理,92年│
│ │ │ 10月份起渠開始簽第一份收益費用明細表,渠正│
│ │ │ 式簽債券是在93年2月15日以後,當時2月18日渠│
│ │ │ 才開始被授權為交易授權人,之前渠沒有參加投│
│ │ │ 資決策會議。投資決策會議是由董事長找被告蔡│
│ │ │ 聲國、盛行健及陳伯欣固定每週二或不定期召開│
│ │ │ ,93年4月以後渠才參加投資決策會議,93年4月│
│ │ │ 以後參加人員有渠、被告蔡聲國、被告盛行健,│
│ │ │ 國外投資主要是渠等4位,被告盛行健是93年5月│
│ │ │ 1日起未到國華人壽公司上班。國華人壽公司國 │
│ │ │ 外投資交易標的是由投資決策會議決定。 │
│ │ │12.小面額德銀債券整個是1.1億美元,總金額係原│
│ │ │ 來3億1,600萬美元債券加上匯出資金5,500萬美│
│ │ │ 元,共計約3億7,000多萬元,被告盛行健告告 │
│ │ │ 訴渠照面額分配平均分攤多少錢,並告訴渠此 │
│ │ │ 係總體帳戶之觀念,叫渠不用問蘇素蘭,蘇素 │
│ │ │ 蘭在電腦裡會自己拆帳。 │
│ │ │13.92年10月間渠第一次簽核費用明細表時,渠看 │
│ │ │ 到對帳單很多N/A,渠問蘇素蘭N/A係何意、表 │
│ │ │ 列期末美金餘額如何認列,蘇素蘭表示因無法 │
│ │ │ 評價,她之前的主管跟她說直接以面額作帳即 │
│ │ │ 可,渠又詢問被告盛行健,被告盛行健表示這 │
│ │ │ 些標的無活絡市場,無法評估價格,故以面額 │
│ │ │ 作為市價,國外投資部一直是如此作帳。 │
│ │ │14.92年7月31日費用明細表所載之德銀債券3億 │
│ │ │ 1500萬美元是債券面額價格,蘇素蘭入帳應該 │
│ │ │ 要寫1億1900萬美元,因為明細表之製作是以實│
│ │ │ 際成本入帳。 │
│ │ │15.93年4月被告蔡聲國對於翁一銘將中長期債券當│
│ │ │ 作短期買賣標的有意見,翁一銘就將93年2、3 │
│ │ │ 月國外投資部分全部轉入中長期投資,渠有向 │
│ │ │ 當時會計主管即被告蔡聲國報告以前被告盛行 │
│ │ │ 健表示上開債券每月均無法評價(即N/A),財│
│ │ │ 務部許夢賢經理又表示須每季評價,被告蔡聲 │
│ │ │ 國表示會與許夢賢溝通。 │
│ │ │16.當初渠有將卷內編號F、G、J、K、L之德銀債券│
│ │ │ 交給被告劉乃文簽名,當時被告盛行健稱叫渠和│
│ │ │ 被告劉乃文要練習,渠向被告劉乃文說是董事長│
│ │ │ 指示,渠拿給被告劉乃文簽名之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Detailed Terms均係完│
│ │ │ 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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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被告劉乃文之供述及│1.93年擔任國華人壽國外投資部副理,處理國外投│
│ │證述 │ 資業務,包括建議投資、下單買賣、後續損益陳│
│ │ │ 報、買賣資產內容、國外資產現況明細、付款簽│
│ │ │ 呈、央行核准函,渠亦要覆核傳票、報表及簽呈│
│ │ │ 。 │
│ │ │2.投資銀行或券商會向被告藍禮華或盛行健說明,│
│ │ │ 投資部門會建議買賣標的陳報,原則是周詩凱寫│
│ │ │ ,依二位主管指示寫簽呈。央行核准函是周詩凱│
│ │ │ 處理,簽呈最高由翁一銘核准,下單由被授權者│
│ │ │ 進行交易,被授權者包括渠、被告藍禮華、盛行│
│ │ │ 健及蔡聲國,93年渠才剛調來,選標的時不會問│
│ │ │ 渠意見。 │
│ │ │3.下單文件是周詩凱準備,傳票由蘇素蘭負責,由│
│ │ │ 藍禮華指示匯款金額,匯款前要上簽呈及向央行│
│ │ │ 申請核准。 │
│ │ │4.渠不會收到對帳單,收益或費用明細表是蘇素蘭│
│ │ │ 製作,逐層陳報。德銀交易單會交給渠及被告藍│
│ │ │ 禮華簽名。 │
│ │ │5.某日被告藍禮華請渠回公司簽文件,是在1樓, │
│ │ │ 他說有交易要執行,需要被授權人簽名,董事長│
│ │ │ 同意購買。渠業務上未受盛行健之指揮。 │
│ │ │6.當時都是被告藍禮華拿Terms Sheet給渠簽名, │
│ │ │ 渠會看有無到期日及有無保本,沒有其他評估文│
│ │ │ 件,通常他拿給渠簽,渠就會簽名。 │
│ │ │7.券號XZ0000000000(FF06及F07)、 │
│ │ │ XZ0000000000(FF12)、XZ0000000000(FF13)│
│ │ │ 、XZ000000000(FF14)德銀債券之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係渠所親簽,簽呈後附該│
│ │ │ 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渠記得係由周詩 │
│ │ │ 凱上簽呈,簽呈流程完成後,不會再簽正式契約│
│ │ │ 書。 │
│ │ │8.券號XZ0000000000(FF06及F07)、XZ000000000│
│ │ │ 3(FF12)、XZ0000000000(FF13)、 │
│ │ │ XZ0000000000(FF14)號債券內NotionalAmou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