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105年度,210號
TPDM,105,簡上,210,2018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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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簡上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盛行健(已歿)
 
 
 
輔 佐 人 方秀敏
 
 
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刑事庭於中
華民國105 年9 月29日所為105 年度簡字第2251號第一審刑事簡
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984 號),提起上訴,本
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依通常程序逕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2 年度偵字第984 號起 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 及第二章之規定;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 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 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 307 條、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9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 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第3 款所列之法院 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 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亦有明文 。是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 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 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三、經查,原審以被告盛行健上開犯行事證明確,判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3 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 個月內向公庫 支付新臺幣 150萬元,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現繫屬本院。 惟被告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合,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依通常 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



知。
四、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106 年度偵字第15721 號、10 7 年度偵字第4803號背信案件移請併辦之事實(如附件二、 三),與本件係屬裁判上一罪,因而將該案件移送本院併案 審理。惟被告前開經起訴之犯行,既經本院以被告死亡而判 決公訴不受理,則上開移送併辦部分,本院即無從併予審理 ,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452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宋雲淳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附件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2年度偵字第984號
被 告 蔡聲國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0號7樓之8
盛行健 男 6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
號4樓
陳伯欣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孫小萍律師
被 告 藍禮華 男 5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3樓




選任辯護人 李文中律師
林佩儀律師
被 告 劉乃文 男 5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號2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
選任辯護人 廖穎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聲國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原為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嗣於民國91年 11月、21日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1年11月21日台 財證一字第0910162524號函核准撤銷公開發行,下稱國華人 壽公司)證券投資部及國外風險管理部副總經理,盛行健為 國華人壽公司國外投資部協理,陳伯欣為國華人壽國外投資 部高級研究員,藍禮華為國華人壽國外投資部經理,劉乃文 為國華人壽國外投資部副理,渠等均係為國華人壽公司從事 業務之人,蔡聲國就證券投資業務,並與國華人壽公司董事 長翁一銘(已歿)同屬商業負責人,蔡聲國等5人竟與翁一 銘共同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利用不正當方法使財務報表 發生不實結果、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意聯絡,於 92年7月至93年3月間,分別代表國華人壽公司透過新加坡商 德國商業銀行資產管理(亞洲)有限公司(Commerzbank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下稱德銀資產管理公司)之 投資建議,購入德意志銀行所發行及高盛集團所保證之結構 型債券,而為如下之犯行:(有關資金流出是否有人涉及犯 罪,另簽分偵辦)
(一)於92年7月21日,由盛行健陳伯欣代表國華人壽公司與 德銀資產管理公司簽署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下 單購入券號XZ0000000000號、面額3億1600萬美元債券( 卷內編號A)。蔡聲國盛行健陳伯欣明知券號 XZ0000000000號債券實際發行價格及國華人壽公司取得該 債券成本僅為1億1982萬2145.05美元,並未將前於92年7 月3、9日處分2筆美商高盛銀行香港分行債券(編號 US912828AAP56、XZ0000000000,面額分為6000萬美元、2 億美元)後之存款2億8042萬1491美元全數轉做購買德銀 券號XZ0000000000號債券,竟先於92年7月21、22日,在 國華人壽公司內指示國外投資部職員彭國雅、李俊維製作



支出新臺幣96億5350萬9828元(即2億8042萬1491美元, 匯率1:34.425)、22億4807萬8749元(即6527萬.225 美 元,匯率1:34.44)用以作為購買國外投資金融債-德銀 此不實事項之轉帳支出、收入傳票,再於92年7月31日, 在國華人壽公司內,指示不知情之國華人壽公司國外投資 部職員蘇素蘭於製作92年7月份之「國華人壽國外投資信 託基金收益或費用明細表」時,填載「德銀-(金融債券) 帳列期末美元金額3億1569萬6716美元」,即券號 XZ0000000000號債券購買成本為3億1569萬6716美元(嗣 於92年10月間因德銀退還折價金額82萬2145美元,折合為 新臺幣2793萬2376元,購買成本改列為3億1487萬4571美 元),與「註(2)自台灣匯入德銀6527萬5225美元(NT22億 4807萬8749元),及7/21自高盛匯入2億8042萬1491美元( NT96億5350萬9828元)增加自行投資部位」等不實事項, 復於92年8月至93年1月期間每月份之「國華人壽國外投資 信託基金收益或費用明細表」中,均仍填載此不實事項, 上開傳票、明細表均經逐級送予陳伯欣盛行健蔡聲國 、翁一銘等人核閱並用印,以完成會計帳目及明細表之製 作,並列入會計帳冊中,虛增國華人壽取得上開債券成本 達1億9499萬2425.95美元(匯率1:34.425,折合新臺幣 為67億1261萬4263元),致國華人壽92年度財務報告中有 價證券明細表(二)之取得成本產生不正確之結果,而足 生損害國華人壽公司會計帳務處理之正確性。
(二)93年1月15日至93年3月30日期間,由盛行健藍禮華及劉 乃文代表國華人壽與德銀資產管理公司簽署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將國華人壽前揭券號XZ0000000000號、面額3億1600萬美元債券出售後,另外自國內臺幣 帳戶匯出5500萬美元,再行購入券號XZ0000000000(FF05 ,沿用原債券券號,卷內編號C)、XZ0000000000(FF04 ,卷內編號B)、XZ0000000000(FF08,卷內編號D)、 XZ0000000000(FF09,卷內編號E)、XZ0000000000( FF06,卷內編號F)、XZ0000000000(FF07,卷內編號G) 、XZ0000000000(FF10,卷內編號H)、XZ0000000000( FF11,卷內編號I)、XZ0000000000(FF12,、卷內編號 J)、XZ0000000000(FF13,卷內編號K)、XZ0000000000 (FF14,卷內編號L)號債券11筆。詎蔡聲國盛行健藍禮華、劉乃文等人明知券號XZ0000000000(FF06及F07 ,卷內編號F、G)、XZ0000000000(FF12,卷內編號J) 、XZ0000000000(FF13,卷內編號K)、XZ0000000000( FF14,卷內編號L)號債券實際發行價格分別僅係4500萬 美元、1800萬美元、1800萬美元及3000萬美元。竟指示不



知情之國華人壽國外投資部三等專員蘇素蘭,於92年3月 底至4月上旬之某時日,製作93年3月31日國華人壽國外投 資信託基金收益或費用明細表時,記載券號XZ0000000000 (FF06及F07)、XZ0000000000(FF12)、XZ0000000000 (FF13)、XZ0000000000(FF14)號債券購買成本為7352 萬6865美元、3000萬美元、2941萬746美元及4901萬7910 美元之不實事項(上開債券之原始號碼、國華人壽編號、 購買日期、債券面額、實際發行價格、虛偽之帳列成本詳 如附表所示),經逐級送予劉乃文、藍禮華蔡聲國、翁 一銘等人核閱並用印,以完成會計帳目及明細表之製作, 並列入會計帳冊中,虛增國華人壽取得上開債券成本達 7095萬5521美元,致國華人壽93年度財務報告中有價證券 明細表(二)之取得成本產生不正確之結果,而足生損害 國華人壽公司會計帳務處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會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人證部分: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
├──┼─────────┼──────────────────────┤
│ 1 │被告蔡聲國之供述及│1.92、93年間擔任國華人壽投資部副總,國外投資│
│ │證述 │ 部門主管要向渠報告,國外投資主管是被告盛行│
│ │ │ 健,副理被告藍禮華是被告盛行健的下屬。 │
│ │ │2.被告盛行健負責與國外券商聯繫,有簽報程序,│
│ │ │ 金額較高須到董事長翁一銘,被告藍禮華接盛行│
│ │ │ 健的工作,被告陳柏欣是襄理,應該直接向被告│
│ │ │ 藍禮華盛行健報告。國外金融商品由被告盛行│
│ │ │ 健直接簽辦上來,被告盛行健會向渠說明,有些│
│ │ │ 案件由被告盛行健直接向翁一銘報告。 │
│ │ │3.總經理郭井田表示投資商品他不懂,所以不簽,│
│ │ │ 正常流程由被告盛行健簽給渠,渠給總經理郭井│
│ │ │ 田看,之後再給翁一銘看,被告盛行健離職後由│
│ │ │ 被告藍禮華去辦。與國外券商簽約會會過渠,簽│
│ │ │ 約付款程序上會經過渠,請款傳票必須經過渠,│
│ │ │ 印象中有一些程序上必須經過渠蓋章,簽約前會│
│ │ │ 先會法務部門,也會會過渠。 │
│ │ │4.92年7月21日高盛2億8千萬美元轉帳收入傳票、 │
│ │ │ 德銀2億8000萬美元轉帳支出傳票是渠擔任證券 │
│ │ │ 投資部經理時的印章,因為要購買國外金融商品│




│ │ │ ,才會在傳票上蓋章,這些轉帳傳票後面程序上│
│ │ │ 要附之前簽辦的簽呈及契約,這樣轉帳支出傳票│
│ │ │ 做完後才能付款,因為還要會財務部門的關係。│
│ │ │5.每月要送給董事長看國外投資信託或資金收益或│
│ │ │ 費用明細表,(以93年1月31日明細表為例)該 │
│ │ │ 報表由蘇素蘭製作,程序上要跑到渠這須經過科│
│ │ │ 長周詩凱、副理被告劉乃文、藍禮華、協理盛行│
│ │ │ 健,再來才是渠,渠看完後再往總經理跟董事長│
│ │ │ 送,報表通常是單張,也會附上德銀等機構的對│
│ │ │ 帳單,渠看的時候會核對報表金額跟對帳金額。│
│ │ │6.被告盛行健陳伯欣藍禮華、劉乃文在2份德 │
│ │ │ 銀資產合約上簽名前,會口頭向渠報告債券收益│
│ │ │ 率及期間。主要建議者是被告盛行健,被告盛行│
│ │ │ 健會與渠討論,伊較關心收益率,最後需翁一銘│
│ │ │ 同意。被告盛行健會口頭上跟渠討論,渠比較關│
│ │ │ 心收益率,渠希望收益率高一點,因為高收益產│
│ │ │ 品去國外找才有,早期保單利率平均要6%以上,│
│ │ │ 所以要找比較高收益的產品來綜合,被告盛行健
│ │ │ 沒有跟渠解釋很清楚產品性質,渠聽到報酬率高│
│ │ │ 就跟被告盛行健說直接向董事長報告。佐證被告│
│ │ │ 蔡聲國就國華人壽公司所購買之債券成本知之甚│
│ │ │ 詳,方可計算盈虧,計算投資收益率。 │
│ │ │7.渠有被授權與國外投資公司簽署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簽呈後附該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例如卷內編號C之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Detailed Terms為渠簽│
│ │ │ 名。 │
│ │ │8.XZ0000000000號(即券A)之購買者為被告盛行 │
│ │ │ 健、陳伯欣,有關高盛債券處分後之價款係被告│
│ │ │ 盛行健陳伯欣較清楚。 │
├──┼─────────┼──────────────────────┤
│ 2 │被告盛行健之供述及│1.92、93年間擔任擔任國華人壽公司海外投資部協│
│ │證述 │ 理,93年5月1日離職前負責海外投資,投資總金│
│ │ │ 額由翁一銘決定,渠負責跟投信的人接洽,投信│
│ │ │ 公司會來國華人壽公司拜訪提出投資計畫,由委│
│ │ │ 外管理科被告陳伯欣簽辦,交給渠後再給被告蔡│
│ │ │ 聲國,最後給翁一銘覆核,渠不知道郭井田有無│
│ │ │ 看過,翁一銘批准後要跟銀行開一個國華人壽公│
│ │ │ 司帳戶,確定金額後簽約經央行外匯局同意才匯│
│ │ │ 款,簽呈有附投資商品說明書。 │




│ │ │2.渠會向被告蔡聲國、翁一銘報告商品內容、投報│
│ │ │ 率、風險、期間、金額。國華人壽公司開戶時會│
│ │ │ 提出3位主管名單,付款時匯款書必須任2位主管│
│ │ │ 簽名。德銀係渠接洽,來作簡報,90、91年開始│
│ │ │ 與德銀投資購買金融商品,德銀的人也有與副總│
│ │ │ 被告蔡聲國、董事長翁一銘接洽,但主要討論商│
│ │ │ 品內容是渠,跟德銀主要都是購買利率範圍(發│
│ │ │ 行人)可贖回結構債券(Range Accruednote) │
│ │ │ ,期間曾換券,因發行人(未必為德銀)贖回,│
│ │ │ 原投資額變成現金在保管銀行(德銀)內,即再│
│ │ │ 找金融商品投資,另外找投資標的需另外上簽呈│
│ │ │ 。高盛是翁一銘叫渠去開保管戶,開戶後高盛帳│
│ │ │ 戶授權哪3位經理人簽名渠不知道,翁一銘只叫 │
│ │ │ 渠幫忙處理開戶,渠開戶時只將基本資料交給翁│
│ │ │ 一銘,還有完成,翁一銘說他自行處理。 │
│ │ │3.德銀每月會寄對帳單由被告陳伯欣收,會給渠看│
│ │ │ ,每月各家外商提供的對帳單,渠這科要作報表│
│ │ │ ,列出所有海外投資明細,之前由被告陳伯欣做│
│ │ │ ,後來由蘇素蘭做,製作上開明細表是基於保管│
│ │ │ 銀行寄來的資料,被告陳伯欣做完報表後要先給│
│ │ │ 渠看,再給被告蔡聲國看,最後一定會給翁一銘│
│ │ │ 看,中間會給哪些看渠不知道,渠沒有印象要不│
│ │ │ 要給財務部看。印象中會簽報簽呈註明本月績效│
│ │ │ 。93年1月31日國外投資信託資金收益或費用明 │
│ │ │ 細表之協理欄位是渠蓋章,Daniel Oung為翁一 │
│ │ │ 銘。蘇素蘭怎麼接手被告陳伯欣工作渠不清楚,│
│ │ │ 被告陳伯欣會指示她怎麼做事。 │
│ │ │4.德銀資料第3冊第1、2頁有渠簽名,這是Term, │
│ │ │ 是德銀結構債券的說明內容,說明投資標的,渠│
│ │ │ 跟被告陳伯欣簽名的用印是渠等已經跟德銀談妥│
│ │ │ 商品內容,要當成簽呈附件送上去,每個不同的│
│ │ │ 商品都要簽一個Agreement,渠跟被告蔡聲國, │
│ │ │ 後來被告藍禮華跟被告劉乃文也加進來成為有權│
│ │ │ 可以簽署的人,因為被告陳伯欣離職。 │
│ │ │5.93年2、3月有一次翁一銘找渠跟被告藍禮華簽 │
│ │ │ Agreement,被告劉乃文當時已經先簽。渠在離 │
│ │ │ 職前即上簽呈要離職,所以被告藍禮華才會來,│
│ │ │ 被告藍禮華轉告翁一銘說渠93年2、3月就不再是│
│ │ │ 有權簽署人。該投資商品內容是30年到期保本配│
│ │ │ 息債券,德銀資料第3冊19、20頁是詳細介紹, │




│ │ │ 17、18頁是表面名稱,這4張是同一個標的。 │
│ │ │6.換金融商品的過程中,資金調度由翁一銘決定,│
│ │ │ 獲利了結後投資標的選定要向翁一銘報告,哪個│
│ │ │ 帳戶錢不夠也需要翁一銘用公司印,沒有公司印│
│ │ │ 不可能做交易。與德銀購買金融商品時,每一次│
│ │ │ 都會上簽呈,由被告陳伯欣、劉乃文負責上簽呈│
│ │ │ 先由外商銀行與渠等討論,決定標的即上簽呈給│
│ │ │ 董事長決定匯款,簽呈上會附上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簽呈流程完成後,不會│
│ │ │ 再簽正式之契約書,會計部門係依據外商銀行寄│
│ │ │ 來之憑證入帳,投資部門每月都會製作「國華人│
│ │ │ 壽國外投資信託基金收益或費用明細表」,亦會│
│ │ │ 交給會計部門入帳。 │
│ │ │7.渠對外投資案風險評估看發行銀行信譽、信用平│
│ │ │ 等機構、發行債券的評等、商品獲利情形,只要│
│ │ │ 利率在固定範圍內,每天都還有利息,另外也要│
│ │ │ 從利率走勢作評估。風險評估主要是渠等部門內│
│ │ │ 部做的,在被告藍禮華還沒來之前,是渠跟被告│
│ │ │ 陳伯欣一起評估,向被告蔡聲國及翁一銘報告,│
│ │ │ 被告藍禮華來之後他也有參與風險評估,德銀也│
│ │ │ 有向他說明商品,德銀也有向被告劉乃文說明商│
│ │ │ 品,渠有看過一次德銀跟被告劉乃文及被告藍禮
│ │ │ 華說明,就是渠剛才說翁一銘叫渠簽Agreement
│ │ │ 那次,德銀的人也在場,德銀來報告時,渠要讓│
│ │ │ 被告藍禮華熟悉業務,所以都會讓被告藍禮華一│
│ │ │ 起跟德銀的人討論,海外投資商品渠沒有跟郭井│
│ │ │ 田報告,他不管這個事。渠任投資部門主管,與│
│ │ │ 德銀換券購買金融商品,被告陳伯欣在的時候都│
│ │ │ 會上簽呈,被告陳伯欣離開後,由被告劉乃文負│
│ │ │ 責簽呈。德銀每月對帳單係寄給被告陳伯欣與藍│
│ │ │ 禮華,渠有看過一部分 │
│ │ │8.卷內編號A、C、K、J、L、H等德銀債券之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Detailed Terms均為渠│
│ │ │ 簽名,渠等向德銀購買券號XZ0000000000、面額│
│ │ │ 3億1600萬美元之債券購買成本為1億1982萬 │
│ │ │ 2145.05美元。內部程序一定要有傳票。92年7月│
│ │ │ 31日之國外投資費用明細表渠有蓋章,渠知道他│
│ │ │ 們沒有以成本做表,是以3億1600萬美元做表。 │
│ │ │ 該債券的購買是翁一銘說現在有一筆8000多萬美
│ │ │ 元要渠等投資,渠等就選擇一個標的。投資判斷│




│ │ │ 跟分析要跟翁一銘及副總被告蔡聲國報告,報告│
│ │ │ 內容是投資時間長短、收益狀況、是否保本。 │
│ │ │9.券號XZ0000000000原債券拆成10幾張小面額債券│
│ │ │ ,所有面額加總金額遠超過原來購買的金額,未│
│ │ │ 以實際成本入帳。 │
├──┼─────────┼──────────────────────┤
│ 3 │被告陳伯欣之供述及│1.渠負責海外投資研究,選擇投資商品,通常券商│
│ │證述 │ 提出報告,渠與被告盛行健討論是否可投資,較│
│ │ │ 重要之投資,被告蔡聲國亦會參與,若可行,被│
│ │ │ 告盛行健會先告知投資金額,由渠上簽呈,再經│
│ │ │ 被告盛行健蔡聲國及董事長翁一銘核可後下單│
│ │ │ ,並會辦財務部匯款予券商。 │
│ │ │2.券號XZ0000000000號、面額3億1,600萬美元債券│
│ │ │ 之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係渠之簽名,該 │
│ │ │ 份文件簽完後,會附在簽呈,再送給被告盛行健
│ │ │ 、蔡聲國、翁一銘,翁一銘同意後下單,上簽呈│
│ │ │ 前被告盛行健會直接向董事長報告,被告蔡聲國
│ │ │ 會覆核,有時會表示意見。 │
│ │ │3.投資部門每月由蘇素蘭製作「國華人壽國外投資│
│ │ │ 信託基金收益或費用明細表」,明細表係依照保│
│ │ │ 管銀行提供之資料製作,製作完成後,要經渠、│
│ │ │ 被告盛行健蔡聲國及董事長翁一銘覆核。 │
│ │ │4.簽呈流程完成後,不會再簽正式契約書,每個月│
│ │ │ 保管銀行會寄對帳單,蘇素蘭根據保管銀行對帳│
│ │ │ 單製作「國華人壽國外投資信託基金收益或費用│
│ │ │ 明細表」並附在該明細表後面,再入帳。 │
│ │ │5.渠不清楚高盛債券處分之情形,渠印象中被告盛│
│ │ │ 行健表示翁一銘交代要買一張公債,幾個月後有│
│ │ │ 賺錢,翁一銘指示要處分,不清楚處分後之資金│
│ │ │ 用途 │
│ │ │6.券號XZ0000000000號、面額3億1,600萬美元債券│
│ │ │ 之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係渠簽名,實際 │
│ │ │ 購買價格為1億1,982萬2,145.05美元,渠有於國│
│ │ │ 華人壽公司92年7月31日國外投資信託資金收益 │
│ │ │ 或費用明細表上蓋章,該明細表係以保管銀行月│
│ │ │ 報表入帳。渠於明細表上蓋完章後呈給被告盛行│
│ │ │ 健,該表係往左邊欄位呈上去,國外投資部門主│
│ │ │ 管主要是盛行健,上去是被告蔡聲國。購買該張│
│ │ │ 債券的資金來源按投資流程會上簽呈,逐級從渠│
│ │ │ 、被告盛行健、副總蔡聲國,最後翁一銘批上去│




│ │ │ ,最後請財務部匯款去交割。當時被告盛行健有│
│ │ │ 談好說要買這張債券,才跟渠說要簽名。 │
│ │ │7.國華人壽公司92年7月21日轉帳收入傳票及轉帳 │
│ │ │ 支出傳票係財務部之收支傳票,財務部是以簽呈│
│ │ │ 上的金額匯款做交割。 │
│ │ │8.高盛部分,渠印象中渠很少買公債,被告盛行健
│ │ │ 說翁一銘交代要買1張公債就去作交易,隔一陣 │
│ │ │ 子約幾個月有賺錢,被告盛行健說翁一銘指示說│
│ │ │ 要賣掉,照流程應該是渠這裡去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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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被告藍禮華之供述及│1.93年擔任國華人壽電子商務經理兼國外投資部經│
│ │證述 │ 理,負責海外投資建議、下單及向央行申請核准│
│ │ │ 函。 │
│ │ │2.每月會製作報表,由蘇素蘭製作,記載保管銀行│
│ │ │ 對標的之淨值、利息、收益,保管銀行對帳單一│
│ │ │ 部分由周詩凱負責,一部分由德銀直接寄給渠(│
│ │ │ 93年5月後),93年5月前,投資標的由翁一銘、│
│ │ │ 被告蔡聲國盛行健陳伯欣負責選擇,一般是│
│ │ │ 券商提議。海外投資由被告盛行健一人掌控,再│
│ │ │ 指示下屬簽辦 │
│ │ │3.渠是於93年2月下旬授權簽署交易,被告盛行健
│ │ │ 93年時是國內投資部協理兼國外投資部。 │
│ │ │4.93年2月下旬某日,翁一銘打電話告知渠要簽署 │
│ │ │ 文件,渠打給劉乃文表示有文件要簽名下單,渠│
│ │ │ 等在一樓簽了德銀保本結構債文件,渠有要求被│
│ │ │ 告盛行健亦要簽名,但有1份文件他沒有簽,簽 │
│ │ │ 完後交給德銀派來的人。 │
│ │ │5.渠覆核收益或費用明細表時會核對保管銀行月結│
│ │ │ 表與明細表是否符合。 │
│ │ │6.渠係於93年3月底才參加投資決策會議,渠不清 │
│ │ │ 楚海外投資如何上簽呈,93年4月之後,通常是 │
│ │ │ 投資決策後,決定投資標的後再上簽呈。 │
│ │ │7.卷內編號F、G、I、K、J、L、H(包含券號 │
│ │ │ XZ0000000000(FF06及F07)、XZ000000000 0 │
│ │ │ (FF12)、XZ0000000000(FF13)、XS0000000 │
│ │ │ 83(FF14)號)等德銀債券之Fund │
│ │ │ ManagementAgreement、Detailed Terms均為渠 │
│ │ │ 簽名,簽呈後附該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
│ │ │ ,簽呈流程完成後,不會再簽正式契約書。 │
│ │ │8.董事長翁一銘或被告盛行健告知渠,因券號 │




│ │ │ XZ0000000000號原債券沒有流通性,無法估算市│
│ │ │ 價,該債券期間為30年,一直無法有市價計算績│
│ │ │ 效,故翁一銘要將該債券裂解成多張小金額債券│
│ │ │ ,總金額不會改變。 │
│ │ │9.93年2月下旬,董事長翁一銘交付文件即5份金融│
│ │ │ 保本結構商品之交易單給渠,表示要將面額3億 │
│ │ │ 1,600萬美元原德銀債券進行換券拆單,要渠將 │
│ │ │ 交予被告盛行健處理,因該時渠已是交易授權人│
│ │ │ ,渠見5張金融保本結構債券面額總計僅1.5億美│
│ │ │ 元,非3.16億美元,故詢問被告盛行健,被告盛│
│ │ │ 行健表示係將原債券裂解,一部份保留為避險基│
│ │ │ 金,總計金額仍為3.16億美元,因該筆交易係由│
│ │ │ 翁一銘直接指示,且被告盛行健看完文件後沒有│
│ │ │ 猶豫即直接簽名,渠才簽名,之後再將文件交付│
│ │ │ 副理被告劉乃文進行簽名及後續下單交易作業。│
│ │ │ 93年4月1日前國外投資事宜,仍係被告盛行健處│
│ │ │ 理,被告盛行健係渠長官。2月份拆成小單的事 │
│ │ │ 情確實是被告盛行健跟渠說的。翁一銘拿給渠的│
│ │ │ 文件就是渠簽名的那些德銀債券的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Detailed Terms │
│ │ │10.93年2月26日、93年2月27日轉帳支出傳票及轉 │
│ │ │ 帳收入傳票是渠的章,是財務部要關帳時會給 │
│ │ │ 渠,傳票簽核流程是財務部做好交給蘇素蘭, │
│ │ │ 蘇素蘭會往上蓋章。 │
│ │ │11.渠係於92年9月25日兼任國外投資部經理,92年│
│ │ │ 10月份起渠開始簽第一份收益費用明細表,渠正│
│ │ │ 式簽債券是在93年2月15日以後,當時2月18日渠│
│ │ │ 才開始被授權為交易授權人,之前渠沒有參加投│
│ │ │ 資決策會議。投資決策會議是由董事長找被告蔡│
│ │ │ 聲國、盛行健陳伯欣固定每週二或不定期召開│
│ │ │ ,93年4月以後渠才參加投資決策會議,93年4月│
│ │ │ 以後參加人員有渠、被告蔡聲國、被告盛行健,│
│ │ │ 國外投資主要是渠等4位,被告盛行健是93年5月│
│ │ │ 1日起未到國華人壽公司上班。國華人壽公司國 │
│ │ │ 外投資交易標的是由投資決策會議決定。 │
│ │ │12.小面額德銀債券整個是1.1億美元,總金額係原│
│ │ │ 來3億1,600萬美元債券加上匯出資金5,500萬美
│ │ │ 元,共計約3億7,000多萬元,被告盛行健告告 │
│ │ │ 訴渠照面額分配平均分攤多少錢,並告訴渠此 │
│ │ │ 係總體帳戶之觀念,叫渠不用問蘇素蘭,蘇素 │




│ │ │ 蘭在電腦裡會自己拆帳。 │
│ │ │13.92年10月間渠第一次簽核費用明細表時,渠看 │
│ │ │ 到對帳單很多N/A,渠問蘇素蘭N/A係何意、表 │
│ │ │ 列期末美金餘額如何認列,蘇素蘭表示因無法 │
│ │ │ 評價,她之前的主管跟她說直接以面額作帳即 │
│ │ │ 可,渠又詢問被告盛行健,被告盛行健表示這 │
│ │ │ 些標的無活絡市場,無法評估價格,故以面額 │
│ │ │ 作為市價,國外投資部一直是如此作帳。 │
│ │ │14.92年7月31日費用明細表所載之德銀債券3億 │
│ │ │ 1500萬美元是債券面額價格,蘇素蘭入帳應該 │
│ │ │ 要寫1億1900萬美元,因為明細表之製作是以實│
│ │ │ 際成本入帳。 │
│ │ │15.93年4月被告蔡聲國對於翁一銘將中長期債券當│
│ │ │ 作短期買賣標的有意見,翁一銘就將93年2、3 │
│ │ │ 月國外投資部分全部轉入中長期投資,渠有向 │
│ │ │ 當時會計主管即被告蔡聲國報告以前被告盛行 │
│ │ │ 健表示上開債券每月均無法評價(即N/A),財│
│ │ │ 務部許夢賢經理又表示須每季評價,被告蔡聲 │
│ │ │ 國表示會與許夢賢溝通。 │
│ │ │16.當初渠有將卷內編號F、G、J、K、L之德銀債券│
│ │ │ 交給被告劉乃文簽名,當時被告盛行健稱叫渠和│
│ │ │ 被告劉乃文要練習,渠向被告劉乃文說是董事長│
│ │ │ 指示,渠拿給被告劉乃文簽名之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Detailed Terms均係完│
│ │ │ 整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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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被告劉乃文之供述及│1.93年擔任國華人壽國外投資部副理,處理國外投│
│ │證述 │ 資業務,包括建議投資、下單買賣、後續損益陳│
│ │ │ 報、買賣資產內容、國外資產現況明細、付款簽│
│ │ │ 呈、央行核准函,渠亦要覆核傳票、報表及簽呈│
│ │ │ 。 │
│ │ │2.投資銀行或券商會向被告藍禮華盛行健說明,│
│ │ │ 投資部門會建議買賣標的陳報,原則是周詩凱寫│
│ │ │ ,依二位主管指示寫簽呈。央行核准函是周詩凱
│ │ │ 處理,簽呈最高由翁一銘核准,下單由被授權者│
│ │ │ 進行交易,被授權者包括渠、被告藍禮華、盛行│
│ │ │ 健及蔡聲國,93年渠才剛調來,選標的時不會問│
│ │ │ 渠意見。 │
│ │ │3.下單文件是周詩凱準備,傳票由蘇素蘭負責,由│
│ │ │ 藍禮華指示匯款金額,匯款前要上簽呈及向央行│




│ │ │ 申請核准。 │
│ │ │4.渠不會收到對帳單,收益或費用明細表是蘇素蘭
│ │ │ 製作,逐層陳報。德銀交易單會交給渠及被告藍│
│ │ │ 禮華簽名。 │
│ │ │5.某日被告藍禮華請渠回公司簽文件,是在1樓, │
│ │ │ 他說有交易要執行,需要被授權人簽名,董事長│
│ │ │ 同意購買。渠業務上未受盛行健之指揮。 │
│ │ │6.當時都是被告藍禮華拿Terms Sheet給渠簽名, │
│ │ │ 渠會看有無到期日及有無保本,沒有其他評估文│
│ │ │ 件,通常他拿給渠簽,渠就會簽名。 │
│ │ │7.券號XZ0000000000(FF06及F07)、 │
│ │ │ XZ0000000000(FF12)、XZ0000000000(FF13)│
│ │ │ 、XZ000000000(FF14)德銀債券之Fund │
│ │ │ Management Agreement係渠所親簽,簽呈後附該│
│ │ │ Fund Management Agreement,渠記得係由周詩 │
│ │ │ 凱上簽呈,簽呈流程完成後,不會再簽正式契約│
│ │ │ 書。 │
│ │ │8.券號XZ0000000000(FF06及F07)、XZ000000000│
│ │ │ 3(FF12)、XZ0000000000(FF13)、 │
│ │ │ XZ0000000000(FF14)號債券內NotionalA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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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