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1號
原 告 柯勝元 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鄧碧嬌之繼承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699,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
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
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
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
明文。查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
住所或居所,起訴難謂合法。茲命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具狀陳報被告即鄭碧嬌繼承人之年籍資料,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