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46號
TCDV,107,補,1346,20180724,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46號
原   告 蔡劉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益洲間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欄第1項記載,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15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1,98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