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72號
TCDV,107,補,1272,20180723,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72號
原   告 何瑞雄
被   告 何文忠
      何阿春
      何美珠
      何美玉
      何美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533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00○號建物
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房屋課稅現值180, 600
元×原告應有部分8/9=160,5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