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被 告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13356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752,704元,應徵裁判費766,688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6,18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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