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238號
TCDV,107,補,1238,201807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被   告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7年度司促字第13356號),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85,752,704元,應徵裁判費766,688元,扣除原告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6,188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1/1頁


參考資料
竹榮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清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