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元之借
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陳報系爭支票是否業已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交付前即遺
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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