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562號
TCDV,107,司催,562,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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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62號
聲 請 人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向華南商業銀行購買本行支票金額新臺幣伍萬元之借
  方及貸方傳票。
二、請陳報系爭支票是否業已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或交付前即遺
  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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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宣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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