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532號
聲 請 人 鑫鎰重機修配廠
法定代理人 張祐碩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票據號碼NTA5605047支票,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為
賴美玉,與本件聲請人不符,是否一併聲請。如欲一併聲請
,應與付款行庫聯絡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通知人。
二、請確認NTA5605047號支票號碼正確應為何?(臺端聲請狀所
載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