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78號
TCDV,107,司促,19278,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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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7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蓁宜即林晏薇即林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叁萬柒仟壹佰壹拾叁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晏薇即林淑芬即林蓁宜於民國92年04月04日向
    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
    :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
    款額度),自民國92年04月04日起至民國93年04月04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
    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9日止累計107,931元
    正未給付,其中30,779元為本金;77,068元為利息;84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晏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7年07月19日止累計829,182
    元正未給付,其中216,245元為消費款;609,337元為循
    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子涵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927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晏薇即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30779 │淑芬即林蓁│7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宜    │      │      │       │
├──┼───┼─────┼──────┼──────┼───────┤
│ 002│新臺幣│林晏薇即林│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16245│淑芬即林蓁│7月20日   │      │算之利息   │
│  │元  │宜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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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