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239號
TCDV,107,司促,19239,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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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239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咏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陸拾叁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咏宜於民國96年5月15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
   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
   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又依雙方約定,相對人
   並應給付聲請人如違約金附表序號1所示計算之違約金,
   此有約定書足稽,故一併請求。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
   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
   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1923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咏宜 13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
│  │39563 │0000000000│12月 16日  │      │六八     │
│  │元  │5     │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咏宜 130│自民國 098年│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 098年 0│
│  │39563 │0000000000│01月 15日  │      │1月 15日 起至 │
│  │元  │5     │起     │      │清償日止,按月│
│  │   │     │      │      │依1元計算之違 │
│  │   │     │      │      │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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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