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929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新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劉福榮
債 務 人 吳梨姬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玖仟柒佰伍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
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收違約金,超過
六個月以上,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
算之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收
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叁仟貳佰壹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
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逾期本金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利
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四四七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
月部分,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算之
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一二四計收違約
金。
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