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林羅鈞
債 務 人 羅學良
債 務 人 林月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柒仟壹佰肆拾陸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三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台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羅鈞於民國102年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羅學
良、林月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5筆,共計新臺幣157,647元整,借款期
限及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
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
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
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
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林羅鈞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7年2月12日起未依約履行,計
尚欠本金新臺幣137,146元及自民國107年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
納,債務人羅學良、林月妹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
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2.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4.利率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