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
債 權 人 柯文浦
債 務 人 久裕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森富
一、㈠債務人久裕食品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
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
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
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條亦有明文。本件債權人雖以債務人陳森富
為債務人久裕食品有限公司負責人,將支票交債權人收執
,且支票上蓋有債務人陳森富印鑑,為此聲請對債務人陳
森富核發支付命令等語,然依債權人所提出之三張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發票人均為債務人久裕食品有限公
司,且公司法人之法律行為,須由其代表人為之,故公司
為票據行為時,應由其代表人簽章並表彰為公司之代表人
,若僅蓋公司印章,而無其代表人之簽名或蓋章,無從識
別是否為公司代表人所為,不足以表示其行為有效,應認
其票據欠缺要式行為而無效,是債務人陳森富既為債務人
久裕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應由債務人陳森富代
表久裕食品有限公司簽發支票,尚難以支票上蓋有債務人
陳森富之印鑑,而認定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森富之請求存在
,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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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107年度司促字第145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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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 │ 新 臺 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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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7月26日 │110,000元 │105年7月27日 │AC2387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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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5年7月27日 │190,000元 │105年7月27日 │AC2387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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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5年7月29日 │150,000元 │105年7月29日 │AC2387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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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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