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615號
TCDV,106,重訴,615,2018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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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陳政彰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政道陳昭同陳振銘陳琮勛間請
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1萬
2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77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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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