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15號
上 訴 人 陳政彰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政道、陳昭同、陳振銘、陳琮勛間請
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1萬
2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7744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黃 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