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760號
TCDV,106,訴,3760,201807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60號
原   告 陳郁涵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鐘國豪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蕭宗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