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60號原 告 陳郁涵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鐘國豪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蕭宗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聖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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