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1819號
TCDM,107,易,1819,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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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18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長達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宋長達因與告訴人楊簣鴻有金錢糾紛, 竟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2月13日凌晨4時19分 許,在臺中市○○區鎮○路0 段00號前,持木棒砸毀告訴人 楊簣鴻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 之車窗玻璃、照後鏡及頭燈,足生損害於告訴人楊簣鴻。嗣 經警調閱監視器畫面,始悉上情。因認被告宋長達涉有犯刑 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三、查本件被告宋長達所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依同法第 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楊簣鴻對被告宋長達 撤回本件毀損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憑(見本院 卷第9 頁),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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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