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字,107年度,1511號
TCDM,107,中簡,1511,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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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1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朝嘉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13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朝嘉犯強制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所生危害,犯後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0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德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3657號
被 告 劉朝嘉 男 5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朝嘉於民國107年3月13日晚上8、9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 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區忠明南路與工學二街 交岔路口時,與由孫琇絹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發生行車糾紛,一時怒不可抑,竟基於強制之犯意,騎 乘上開機車至臺中市○區○○路○○○○街設○○○○○號 誌之交岔路口時,見孫琇絹駕駛之上開車輛在該處停等紅燈 ,即將機車騎至孫琇絹駕駛車輛前方,直至該路口號誌轉換 為綠燈仍不行駛,持續怒視並阻擋孫琇絹駕駛車輛長達近5 分鐘,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孫琇絹行車之自由與權利。二、案經孫琇絹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劉朝嘉於偵查中之供述內容,(二)證人即告 訴人孫琇絹於偵查中之證(指)述(訴)內容,(三)告訴人 提供之行車紀錄器攝錄光碟1片,(四)本署勘驗筆錄1份在卷 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所犯法條:被告劉朝嘉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 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檢 察 官 林 依 成
本件正本,除檢察機關全銜依法更名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外,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 尚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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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