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7年度,1867號
TCDM,107,中交簡,1867,2018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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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永盛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
度速偵字第34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永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 罪事實一第4至5行有關「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 00號之住處」之記載更正為「在其位於臺中市大雅區住處」 ;另補充證據「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號查詢 汽車車籍資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蕭永盛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爰審酌酒後駕車所生之危害往往甚鉅、代價極高,政府各 相關機關業就酒後駕車之危害性以媒體傳播等方式一再宣導 ,為時甚久,對於該項誡命應得以輕易知悉,且被告前於民 國106年間曾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 確定,其僅為圖己一時之便利,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 人之用路安全,又於飲酒後仍駕車上路,所為實不可取,並 參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 職業為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況 (見被告警詢調查 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本案被告為警查獲時測得之吐 氣酒精濃度值達0.31毫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依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3456號
被 告 蕭永盛 男 4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居臺中市太平區成功路110巷7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永盛於民國106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確定,尚未執行(未構成累 犯)。詎仍不知悔改,復自107年5月19日下午6時許起至同 日晚上10時30分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之住處飲用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加高粱酒後,竟仍於酒後駕 駛車牌號碼000─0961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翌(20)日 凌晨0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北屯區中清路與敦化路口時, 因員警執行取締酒駕臨檢勤務,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 ,於同年月20日凌晨0時24分許,當場對其為吐氣酒精濃度 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1毫克,而查悉 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永盛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 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取締酒後 駕車案件檢核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其上開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 日
檢 察 官 林 依 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蔡 尚 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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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