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7年度,777號
CTDV,107,司票,777,2018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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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陳鑽程
代 理 人 夏武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台端請求事項內之金額與附表不相符,請確認本件金額究為
  2,020元抑或2,202元?
三、相對人陳俊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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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