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陳鑽程
代 理 人 夏武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臣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台端請求事項內之金額與附表不相符,請確認本件金額究為
2,020元抑或2,202元?
三、相對人陳俊臣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