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原易字,105年度,5號
CTDM,105,原易,5,20180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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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雅琪
      劉美莉
      黃泓翔
      劉明發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作
成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一)關於「本案識別證既係由另案被告黃志芳杜芝香李玉意葉泂宏借用之陳佩君之照片掃瞄後」應更正為:「本案識別證既係由另案被告黃志芳劉美莉黃泓翔劉明發之照片掃瞄後」,以及理由欄三(二)關於「另被告杜芝香等三人所同時申辦之手機」,應更正為:「另被告劉美莉黃泓翔劉明發等三人所同時申辦之手機」。 理 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 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 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查本件就被告黃雅琪劉美莉黃泓翔劉明發等四人於民 國107年6月22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原判決理由欄三(一 )(二)部對被告姓名描述誤載為同案其他被告,惟因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劉熙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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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