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字,107年度,10號
TYDV,107,簡,10,201807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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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范榮宗
被上訴人  黃建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7 年度簡字
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8,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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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