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7年度,79號
TYDV,107,建,79,201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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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9號
原   告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被   告 有信電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有信電氣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319,36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868元,原告起訴僅據
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不足33,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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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信電氣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