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繼字第16號聲 請 人 陳馳相 對 人即被繼承人 陳梅官(亡)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陳梅官之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由聲請人陳馳本人親自書寫之委任狀正本。二、前揭文件如係於我國境外作成,則應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後, 再由海基會驗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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