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繼字,107年度,16號
TYDV,107,司聲繼,16,20180716,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繼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馳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陳梅官(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陳梅官之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由聲請人陳馳本人親自書寫之委任狀正本。
二、前揭文件如係於我國境外作成,則應經當地公證處公證後,
  再由海基會驗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6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