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7年度,739號
TYDV,107,司繼,739,20180718,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739號
聲 明 人 徐劉秋蘭
      劉瑞芳
      劉瑞花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劉榮耀(亡)
上列當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對於民國107 年4 月16日所
為裁定職權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聲明人徐劉秋蘭劉瑞芳劉瑞花拋棄繼承之聲明准予備查。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徐劉秋蘭劉瑞芳劉瑞花為相對人 即被繼承人劉榮耀之兄弟姊妹,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7 年2 月25日死亡,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聲明人戶籍 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等語 。
二、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 有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一、不得抗告之裁定。二、得 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三 、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 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三、經查,原裁定以因聲明人徐劉秋蘭劉瑞芳劉瑞花尚非被 繼承人劉榮耀之繼承人為由,而駁回其拋棄繼承聲明,惟經 本院職權調閱107 年度司繼字第779 號拋棄繼承事件,查得 被繼承人劉榮耀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劉廷郁等人業已於107 年4 月12日另行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是 認本院於107 年4 月16日駁回聲明人之聲明,顯有違誤,應 予撤銷,聲明人徐劉秋蘭劉瑞芳劉瑞花所為拋棄繼承之 聲明應准予備查。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謝泓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