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052號債 權 人 華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姿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曾子歡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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