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1679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非訟代理人 華祥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武新東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6 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提出對債務人戶 籍地合法送達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107 年 6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 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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