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376號
107年度審易字第5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慶全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6 年度毒偵字第6896號、106 年度偵字第27489 號、第29400
號、第30226 號、第30248 號、107 年度偵字第1259號),本院
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合併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壹、孫慶全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貳、又犯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各罪,均累犯,處該附表各編號 主文欄所示之刑。該附表編號1 犯罪所得價額新臺幣伍仟伍 佰元追徵。
參、上開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一編號1 至6 ),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 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 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貳、事實、證據及罪名:
一、本件犯罪事實(106 年10月1 日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以及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6 各竊盜犯行)、證據,除如下 補充、更正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各該起訴書所載(詳如附 件,以下記載均以附件起訴書所載為基礎,並附記本院案號 );並見本判決附表一:
二、【106 年度毒偵字第6896號】起訴書(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 第376 號):
㈠事實更正:
犯罪事實欄一、所載起訴合法要件應補充、更正為:「孫慶 全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7 年度毒聲字第10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經本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1424號裁定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53號裁定停止 戒治,於88年1 月16日停止戒治處分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 間付保護管束,迄於88年8 月25日期滿執行完畢,該案並經 當時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戒偵字第94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之
89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 毒聲字第7873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 以91年度毒聲字第741 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1年4 月17日停 止戒治處分釋放出所,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 以91年度毒聲字第2326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復令入戒治處 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9 月1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該案 並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106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 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業於95年11月13日執 行完畢」。
㈡證據補充:
1.被告孫慶全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2.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檢體紀錄表1 份(毒偵卷第24頁 )。
3.勘察採證同意書1 份(毒偵卷第26頁)。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持 有毒品行為因競合關係,不另論罪)。又被告同時施用不同 毒品,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 條規定,從一重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三、【106 年度偵字第27489 、29400 、30226 、30248 號,10 7 年度偵字第1259號】起訴書(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506 號):
㈠事實更正、補充:
1.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分別整理、補充及更正如本 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載。
2.犯罪事實欄一、㈠第一行至第二行記載「葉國任(所犯竊盜 罪嫌,另行偵辦)」,應予刪除。
㈡證據補充:
1.證據均補充:被告孫慶全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2.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㈥之證據,分別整理、補充及更 正如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示。
㈢核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至6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6 罪)。另就附表一編號1 部分之犯行說明如 下:
1.按竊盜罪為即成犯,不因事後返還所竊物品而影響其犯罪之 成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100號判決意旨法律見解可 茲參考)。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時間竊取所示之車輛 ,雖因發現該車輛汽油不足,嗣後駛回離原停放位置不遠處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陳,偵29400 卷第5 頁、第75頁背 面);但依據證人即被害人廖忠彥的陳述,後來停放的位置
仍然與原來有一段距離(門牌差距約40號,偵29400 卷第33 頁背面)。準此,可認被告係竊盜既遂後,因故將車輛駛回 ,無礙其不法所有意圖認定,犯罪仍然成立。
2.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犯行,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 實行,其於竊得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貨車1 輛後,並 竊取車內之財物,其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以接續犯論處一罪,即足以充分評價。參、整體罪數及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被告所犯上開7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二、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㈠累犯:
被告有各附件起訴書所載累犯事由(103 年4 月14日徒刑執 行完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分別加重其刑。 ㈡【106 年度毒偵字第6896號】起訴書(本院107 年度審訴字 第376 號)犯罪事實欄二、所載施用毒品犯行,符合自首: 1.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刑法第62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 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 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 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 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 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 別(最高法院75年台上第1634號判例法律見解亦足參照)。 2.經查,本件查獲之起因,係被告為警盤查時,同意警方採驗 尿液等情,業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刑事案件移送書 載明無誤(毒偵卷第1 頁背面。附件起訴書亦載明:「被告 自行前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偵查隊,並經其同 意採集尿液」等語,106 年度毒偵字第6896號起訴書犯罪事 實欄二、第6 行至第7 行),並有卷附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 鎮分局檢體紀錄表、、勘察採證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平鎮分局偵查隊被採尿人尿液姓名編號對照表各1 份可參( 毒偵卷第23頁、第24頁、第26頁)。
3.此外,卷內也沒有被告先行否認、後來才承認,或其他相悖 之紀錄。且被告當時亦未扣得任何毒品、施用器具或相關物 品,亦無其外觀舉止顯現有戒斷症狀、身體痕跡或其他客觀 可見施用毒品之跡證。綜上,應認上開查獲過程符合自首規 定,爰依法減輕其刑。
4.至於被告當時或因另案「偵查通緝」而一併查獲(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不予詳載),但仍無礙上開 認定。
肆、量刑:
一、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處遇及刑事訴追,未能戒除 毒癮,仍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 藥性等不良後果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雖因想像競合之故,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 罪,但被告本質上仍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共2 種 毒品,與「單獨」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之情狀究屬 不同),違反法律禁制,所為應予非難。又被告不以正當手 段獲取財物,恣意竊取如附表一所示他人之財物,並足以嚴 重影響公眾對法秩序之信賴及社會治安,可徵漠視他人法益 及法律程度不輕。又本案失竊車輛雖均經尋獲(如附表二) ,但此顯然繫於偵查之偶然,而非必獲;且被告先前已有多 次竊盜前案紀錄(不予詳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參照),足見其本案竊盜犯行並非偶發,均難為有利認 定。
二、惟考量被告犯後均能坦承犯行如上,並衡酌其中關於其施用 毒品犯罪部分,其行為本質乃自戕行為;關於竊盜犯罪部分 ,各該被害人、告訴人之意見(彼等調查意見表各1 份、10 7 年5 月3 日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本院審易506 卷第49頁至 51頁、58頁背面。為避免另啟釁端,不詳載內容)。綜上各 該量刑因素,本於刑罰之一般預防及特別預防目的,及被告 上揭各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 度、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毒偵卷第2 頁受詢問人欄 )、所竊財物價值及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 、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竊盜罪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且衡酌被告所為本案各次竊盜每次相隔之時間、地點所 在等相關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併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伍、追徵及不予沒收、追徵說明(附表一編號1 至6部分)一、追徵:
被告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通管機1 台及水電工具1 批,經其陳述變賣得利為新臺幣(下同)2,500 元;衡酌一 般贓物尋求脫手而以較低價格賣出者,應屬常情(數額分別 經檢察官、被告表示同意,本院審易506 卷第55頁背面), 據此估算被告上開利得,加計其竊得皮夾內現金為3,000 元 ,則其犯罪所得價額共為5,500 元(3,000+2,500 =5,500 ),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宣告追徵。二、不予沒收、追徵:
㈠被告本案持以行竊車輛之自備鑰匙,未經扣案,狀態不明; 另竊得如附表一編號1 之皮包、身分證、駕照、健保卡、信 用卡等物,為個人身分證明及生活所用,本身客觀價值可推 認不高(造成被害人額外支出申辦之代價雖然可能不小,惟 被害人因此造成之不便處,並非被告「犯罪所得」,而是屬 於被害人民事求償權限範圍,不在沒收或追徵之列)。從而 ,本院考量倘另予調查各該物品價額,可預期將過度耗費被 告(及被害人)勞力、時間、費用之支出,且沒收或追徵與 否,對於被告不法行為、刑罰之預防或矯治目的助益甚微, 無刑法上重要性,並衡量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 2 項,不另宣告追徵。
㈡被告竊得如附表二、編號2 至5 之各該車輛,業經發還被害 人及告訴人等領回,均如前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㈢被告竊得如附表二、編號1 、6 之自用小貨車及自用小客車 ,並無明確扣押、發還的紀錄。惟查:
1.卷內有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廖忠彥警詢陳述(附表二、編號1 ;被害人陳述同意警方並在場配合採證);且新埔派出所現 場勘察報告、勘察採證同意書記載「尋獲」(附表二編號6 ;並有該車輛相關部位勘察紀錄及採證照片)。準此,應足 以釋明上開車輛已由警方尋獲,而本其職權處理(發還)。 準此,就該等車輛不另宣告沒收或追徵。
2.至警方(附表二、編號1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附 表二編號6 :新竹縣警察局新埔分局)此類未依一般作業程 序,製作正式的「實際合法發還」紀錄,將來可能會使案情 、扣案物、保全及沒收與否,陷於晦暗不明的風險。本院於 此一併指明其權責,並促請注意。
三、至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倘因被告竊盜犯行,而有其他民事賠 償或其他請求者,得自行斟酌是否循民事救濟程序處理,併 此指明。
陸、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 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20 條第1 項、第47 條第1 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 條第5 款、第55條、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5 項、 第38條之2 第1 項、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柒、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 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錦宗(106 偵27489 、29400 、30226 、30248、107 偵1259)、呂俊儒(106 毒偵6896)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建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施育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心姿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被害人│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竊得財物 │證據 │卷號、頁數│所犯法│ 主文 │
│號│/ 告訴│ │/使用工│ │(告訴人或被害人│ │條 │ │
│ │人(所│ │具 │ │於證據方法均為證│ │ │ │
│ │有人/ │ │ │ │人,不另贅載) │ │ │ │
│ │持有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廖忠彥│106 年5 │桃園市龍│車牌號碼00-0│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偵29400 卷│刑法第│孫慶全犯竊│
│ │ │月29日4 │潭區金龍│620 號自用小│ │第35 頁 │320 條│盜罪,累犯│
│ │ │時許 │路253 號│貨車 │ │ │第1 項│,處有期徒│
│ │ │ │前/車上│ ├────────┼─────┤ │刑陸月,如│
│ │ │ │鑰匙未拔├──────┤龍潭派出所照片黏│偵29400 卷│ │易科罰金,│
│ │ │ │,利用該│皮包(內有身│貼紀錄表(現場監│第36頁至第│ │以新臺幣壹│
│ │ │ │鑰匙發動│分證、駕照、│視錄影畫面翻拍照│38頁 │ │仟元折算壹│
│ │ │ │ │健保卡、信用│片9 張) │ │ │日。犯罪所│
│ │ │ │ │卡、現金3,00├────────┼─────┤ │得價額新臺│
│ │ │ │ │0元) │現場監視錄影(光│偵29400 卷│ │幣伍仟伍佰│
│ │ │ │ ├──────┤碟1 片) │光碟存放袋│ │元追徵。 │
│ │ │ │ ├──────┤ │ │ │ │
│ │ │ │ │通管機1 台及├────────┼─────┤ │ │
│ │ │ │ │水電工具1批 │被告孫慶全: │偵29400 卷│ │ │
│ │ │ │ │ │①106 年11月3 日│第4 頁至第│ │ │
│ │ │ │ │ │ 警詢筆錄 │5 頁 │ │ │
│ │ │ │ │ │②106 年12月7 日│偵29400 卷│ │ │
│ │ │ │ │ │ 偵訊筆錄 │第74頁至第│ │ │
│ │ │ │ │ │ │76頁 │ │ │
│ │ │ │ │ ├────────┼─────┤ │ │
│ │ │ │ │ │證人葉國任106 年│偵29400 卷│ │ │
│ │ │ │ │ │7 月23日警詢筆錄│第13頁至14│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被害人廖忠彥106 │偵29400 卷│ │ │
│ │ │ │ │ │年5 月29日警詢筆│第33頁 │ │ │
│ │ │ │ │ │錄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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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威德水│106 年6 │新竹縣竹│車牌號碼0000│內政部警察署刑事│偵27489 卷│刑法第│孫慶全犯竊│
│ │電工程│月8 日11│北市勝利│-FZ 號自用小│警察局106 年7 月│第9 頁至10│320 條│盜罪,累犯│
│ │有限公│時48分許│八路與莊│貨車 │31日刑生字第1060│頁 │第1 項│,處有期徒│
│ │司 │ │敬七街路│ │059352號鑑定書(│ │ │刑伍月,如│
│ │ │ │口前/車│ │起訴書誤載字號,│ │ │易科罰金,│
│ │ │ │上鑰匙未│ │應予更正) │ │ │以新臺幣壹│
│ │ │ │拔,利用│ ├────────┼─────┤ │仟元折算壹│
│ │ │ │該鑰匙發│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偵27489 卷│ │日。 │
│ │ │ │動 │ │平鎮分局刑案現場│第12頁 │ │ │
│ │ │ │ │ │勘察紀錄表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偵27489 卷│ │ │
│ │ │ │ │ │平鎮分局現場勘察│第13至14頁│ │ │
│ │ │ │ │ │照片18張 │ │ │ │
│ │ │ │ │ ├────────┼─────┤ │ │
│ │ │ │ │ │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27489 卷│ │ │
│ │ │ │ │ │ │第15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偵27489 卷│ │ │
│ │ │ │ │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第17頁 │ │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 │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偵27489 卷│ │ │
│ │ │ │ │ │紀錄表 │第18頁 │ │ │
│ │ │ │ │ ├────────┼─────┤ │ │
│ │ │ │ │ │被告孫慶全: │偵27489 卷│ │ │
│ │ │ │ │ │①106 年10月2 日│第2 頁正、│ │ │
│ │ │ │ │ │ 警詢筆錄 │背面 │ │ │
│ │ │ │ │ │②106 年12月7 日│偵27489 卷│ │ │
│ │ │ │ │ │ 偵訊筆錄 │第43頁至45│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證人黃仁樹106 年│偵27489 卷│ │ │
│ │ │ │ │ │6 月9 日警詢筆錄│第16頁正、│ │ │
│ │ │ │ │ │ │反面 │ │ │
├─┼───┼────┼────┼──────┼────────┼─────┼───┼─────┤
│3 │廖映婷│106 年7 │桃園市平│車牌號碼000-│贓物認領保管單 │偵30248 卷│刑法第│孫慶全犯竊│
│ │ │月11日0 │鎮區環南│CFT 號普通重│ │第21頁 │320 條│盜罪,累犯│
│ │ │時28分許│路3 段31│型機車 │ │ │第1 項│,處有期徒│
│ │ │ │5 號前/│ ├────────┼─────┤ │刑肆月,如│
│ │ │ │車上鑰匙│ │失車-案件基本資│偵30248 卷│ │易科罰金,│
│ │ │ │未拔,利│ │料詳細畫面報表 │第22頁 │ │以新臺幣壹│
│ │ │ │用該鑰匙│ ├────────┼─────┤ │仟元折算壹│
│ │ │ │發動 │ │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偵30248 卷│ │日。 │
│ │ │ │ │ │協尋、尋獲電腦輸│第23頁至第│ │ │
│ │ │ │ │ │入單 │25頁 │ │ │
│ │ │ │ │ ├────────┼─────┤ │ │
│ │ │ │ │ │刑案現場及監視器│偵30248 卷│ │ │
│ │ │ │ │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26頁至30│ │ │
│ │ │ │ │ │共6 張 │頁 │ │ │
│ │ │ │ │ ├────────┼─────┤ │ │
│ │ │ │ │ │現場監視器錄影(│偵30248 卷│ │ │
│ │ │ │ │ │光碟1 片) │光碟存放袋│ │ │
│ │ │ │ │ ├────────┼─────┤ │ │
│ │ │ │ │ │被告孫慶全: │ │ │ │
│ │ │ │ │ │①106 年9 月16日│偵30248 卷│ │ │
│ │ │ │ │ │ 警詢筆錄 │第6 至7 頁│ │ │
│ │ │ │ │ │②106 年12月11日│偵30248 卷│ │ │
│ │ │ │ │ │ 偵訊筆錄 │第66至67頁│ │ │
│ │ │ │ │ ├────────┼─────┤ │ │
│ │ │ │ │ │告訴人廖映婷106 │偵30248 卷│ │ │
│ │ │ │ │ │年7 月18日警詢筆│第8 頁正、│ │ │
│ │ │ │ │ │錄 │背面、第9 │ │ │
│ │ │ │ │ │ │頁至第10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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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吳淑貞│106 年7 │桃園市平│車牌號碼000-│失車- 案件基本資│偵30248 卷│刑法第│孫慶全犯竊│
│ │ │月20日15│鎮區中豐│BSP 號普通重│料詳細畫面報表 │第31頁 │320 條│盜罪,累犯│
│ │ │時許 │路72巷8 │型機車 ├────────┼─────┤第1 項│,處有期徒│
│ │ │ │號前/車│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偵30248 卷│ │刑肆月,如│
│ │ │ │上鑰匙未│ │車輛協尋電腦輸入│第32頁 │ │易科罰金,│
│ │ │ │拔,利用│ │單 │ │ │以新臺幣壹│
│ │ │ │該鑰匙發│ ├────────┼─────┤ │仟元折算壹│
│ │ │ │動 │ │刑案現場及監視器│偵30248 卷│ │日。 │
│ │ │ │ │ │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第34至38頁│ │ │
│ │ │ │ │ │7張 │ │ │ │
│ │ │ │ │ ├────────┼─────┤ │ │
│ │ │ │ │ │現場監視器錄影(│偵30248 卷│ │ │
│ │ │ │ │ │光碟1 片) │光碟存放袋│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本院審易50│ │ │
│ │ │ │ │ │大溪分局南雅派出│6 卷第63頁│ │ │
│ │ │ │ │ │所一般陳報單 │ │ │ │
│ │ │ │ │ ├────────┼─────┤ │ │
│ │ │ │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本院審易50│ │ │
│ │ │ │ │ │車輛尋獲電腦輸入│6 卷第66頁│ │ │
│ │ │ │ │ │單 │ │ │ │
│ │ │ │ │ ├────────┼─────┤ │ │
│ │ │ │ │ │贓物認領保管單 │本院審易50│ │ │
│ │ │ │ │ │ │6 卷第6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失車-案件基本資│本院審易50│ │ │
│ │ │ │ │ │料詳細畫面報表 │6 卷第68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被告孫慶全 │ │ │ │
│ │ │ │ │ │①106 年9 月16日│偵30248 卷│ │ │
│ │ │ │ │ │ 警詢筆錄 │第2 至5 頁│ │ │
│ │ │ │ │ │②106 年12月11日│偵30248 卷│ │ │
│ │ │ │ │ │ 偵訊筆錄 │第66頁至67│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告訴人吳淑貞 │偵30248 卷│ │ │
│ │ │ │ │ │①106 年7 月20日│第11頁正、│ │ │
│ │ │ │ │ │ 警詢筆錄 │背面 │ │ │
│ │ │ │ │ │②107 年5 月8 日│本院審易50│ │ │
│ │ │ │ │ │ 警詢筆錄(尋回│6 卷第64頁│ │ │
│ │ │ │ │ │ ) │至第65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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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陳建仲│106 年8 │桃園市平│車牌號碼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偵1259卷第│刑法第│孫慶全犯竊│
│ │ │月15日11│鎮區工業│343 號自用小│車輛協尋電腦輸入│23 頁 │320 條│盜罪,累犯│
│ │ │時48分許│三路15號│客車 │單 │ │第1 項│,處有期徒│
│ │ │ │前/以自│ ├────────┼─────┤ │刑伍月,如│
│ │ │ │備鑰匙發│ │失車-案件基本資│偵1259卷第│ │易科罰金,│
│ │ │ │動 │ │料詳細畫面報表 │24頁 │ │以新臺幣壹│
│ │ │ │ │ ├────────┼─────┤ │仟元折算壹│
│ │ │ │ │ │現場監視器畫面翻│偵1259卷第│ │日。 │
│ │ │ │ │ │拍照片29張 │25頁至49頁│ │ │
│ │ │ │ │ ├────────┼─────┤ │ │
│ │ │ │ │ │現場監視器錄影(│偵1259卷光│ │ │
│ │ │ │ │ │光碟2 片) │碟存放袋 │ │ │
│ │ │ │ │ ├────────┼─────┤ │ │
│ │ │ │ │ │被告孫慶全 │偵1259卷第│ │ │
│ │ │ │ │ │①106 年10月13日│2 頁至3 頁│ │ │
│ │ │ │ │ │ 警詢筆錄 │背面 │ │ │
│ │ │ │ │ │②106 年10月18日│偵1259卷第│ │ │
│ │ │ │ │ │ 警詢筆錄 │4 頁至5頁 │ │ │
│ │ │ │ │ │③107 年1 月12日│偵1259卷第│ │ │
│ │ │ │ │ │ 偵訊筆錄 │89頁至90頁│ │ │
│ │ │ │ │ ├────────┼─────┤ │ │
│ │ │ │ │ │告訴人陳建仲106 │偵1259卷第│ │ │
│ │ │ │ │ │年8 月15日警詢筆│20頁正、背│ │ │
│ │ │ │ │ │錄 │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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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彭智培│106 年9 │桃園市中│車牌號碼00-0│內政部警政署刑事│偵30226 卷│刑法第│孫慶全犯竊│
│ │ │月10日7 │壢區元生│275 號自用小│警察局106 年10月│第8 頁至11│320 條│盜罪,累犯│
│ │ │時前之某│二街與元│客車 │18日刑紋字第1068│頁 │第1 項│,處有期徒│
│ │ │時許 │生三街口│ │002793號鑑定書暨│ │ │刑伍月,如│
│ │ │ │前/車上│ │指紋卡片1 紙 │ │ │易科罰金,│
│ │ │ │鑰匙未拔│ ├────────┼─────┤ │以新臺幣壹│
│ │ │ │,利用該│ │新埔派出派現場勘│偵30226 卷│ │仟元折算壹│
│ │ │ │鑰匙發動│ │察報告、照片28張│第12頁至18│ │日。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勘察採證同意書 │偵30226 卷│ │ │
│ │ │ │ │ │ │第19頁 │ │ │
│ │ │ │ │ ├────────┼─────┤ │ │
│ │ │ │ │ │勘察證物清單 │偵30226 卷│ │ │
│ │ │ │ │ │ │第20頁 │ │ │
│ │ │ │ │ ├────────┼─────┤ │ │
│ │ │ │ │ │刑事案件證物採驗│偵30226 卷│ │ │
│ │ │ │ │ │紀錄表 │第21頁至22│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 │ │ │被告孫慶全: │ │ │ │
│ │ │ │ │ │①106 年11月14日│偵30226 卷│ │ │
│ │ │ │ │ │ 警詢筆錄 │第3 至5 頁│ │ │
│ │ │ │ │ │②106年12月11日 │偵30226 卷│ │ │
│ │ │ │ │ │ 偵訊筆錄 │第53頁至 │ │ │
│ │ │ │ │ │ │54頁 │ │ │
│ │ │ │ │ ├────────┼─────┤ │ │
│ │ │ │ │ │告訴人彭智培106 │偵30226 卷│ │ │
│ │ │ │ │ │年9 月10日警詢筆│第6 頁至7 │ │ │
│ │ │ │ │ │錄 │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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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所有人(或│ 竊 得 車 輛 │去向 │ 備 註 │ 卷 頁 │
│ │持有人) │ │ │ (佐證資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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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廖忠彥 │車牌號碼00-0000 號│依被害人警│被害人廖忠彥警詢陳述 │偵29400 卷第33│
│ │ │自用小貨車 │詢陳述,同│ │頁 │
│ │ │ │意警方並在│ │ │
│ │ │ │場配合採證│ │ │
│ │ │ │,應認已尋│ │ │
│ │ │ │回 │ │ │
├──┼─────┼─────────┼─────┼─────────────┼───────┤
│ 2. │威德水電工│車牌號碼0000-FZ 號│已發還 │①證人黃仁樹警詢陳述 │偵27489 卷第16│
│ │程有限公司│自用小貨車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至17頁 │
│ │ │ │ │ 電腦輸入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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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廖映婷 │車牌號碼000-CFT 號│已發還 │①告訴人廖映婷警詢陳述 │偵30248 卷第9 │
│ │ │普通重型機車 │ │②贓物認領保管單 │頁至第10頁、第│
│ │ │ │ │③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21頁、第22 頁 │
│ │ │ │ │ 面報表 │、第24頁 │
│ │ │ │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 │ │ 電腦輸入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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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吳淑貞 │車牌號碼000-BSP 號│已發還 │①告訴人吳淑貞警詢陳述 │本院審易506 號│
│ │ │普通重型機車 │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卷第63頁至68頁│
│ │ │ │ │ 南雅派出所一般陳報單 │ │
│ │ │ │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 │
│ │ │ │ │ 電腦輸入單 │ │
│ │ │ │ │④贓物認領保管單 │ │
│ │ │ │ │⑤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 │
│ │ │ │ │ 面報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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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陳建仲 │車牌號碼00-0000 號│已發還 │失車-案件基本資料詳細畫面│偵1259卷第24頁│
│ │ │自用小客車 │ │報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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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彭智培 │車牌號碼00-0000 號│依據右列證│①新埔所轄EX-2275 號自用小│偵302262卷第12│
│ │ │自用小客車 │據,有該車│ 客車尋獲案現場勘察報告 │至13頁、第19頁│
│ │ │ │輛相關部位│②勘察採證同意書 │ │
│ │ │ │勘察紀錄及│ │ │
│ │ │ │採證照片,│ │ │
│ │ │ │應認已尋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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